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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1575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苟某一。

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1.请求责令旺苍县公安局对本案另一当事人苟某二作出处理;2.请求撤销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旺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旺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府受理该案后,电话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苟某二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苟某二未向本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人称:

苟某一与苟某二两家人之间有纠纷已久,2020年下年苟某二在苟某一林权山砍伐直径45cm柏树一根,2021年12月28日李某某知道此事后向苟某二的儿子打电话,要求苟某二的儿子向苟某二了解情况并回复,直至除夕都未见回复。2021年2月13日,李某某去看了砍树的现场并准备找苟某二理论,但在苟某三的劝解下便没提此事。2021年2月13日,李某某找到在上井田干活的苟某二并当面问苟某二为何要砍苟某一家的树,但苟某二不承认错误反而盛气凌人的叫嚣到让李某某拿出证据证明该树是苟某一家的,在苟某二的言语刺激下,李某某便发气说“你今天不给我个说法我就把房子给你拆了,你砍我树扣棺材,我把棺材给你划了。”苟某二不但不缓解事态反之用更恶劣的态度说“赌你去砍”。当时苟某一叫苟某二回去看下,但待苟某一去看了现场回来后苟某二仍然在田里干活不理不睬。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那种在心中积压20多年苟某二对她家种种件件积压的怨气和一种把苟某二无可奈何的心境下发生了砍砸行为,引发李某某砍砸苟某二财物。

事发后报了警,110执法人员到现场询问了事情经过,看了现场,苟某一夫妻二人表明按法律该罚、该处、该拘留他们都认,执法人员未下结论,让上班后等通知,正式上班后苟某一、李某某二人都接受了问询,然后就是长达五个月之久的调查。期间苟某一提供了84年林权档案,08年林权档案以及三任前任队长的电话号码。

2021年6月份接到传讯在治城派出所调解,苟某一因在简阳未到场,李某某参加了调解,但调解未果。2021年8月23日,苟某一接到村委的通知,2021年8月24日由村支书、镇林业站、东河司法所、派出所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现场苟某一拿出林权证证明事实情况,苟某二胡搅蛮缠不认林权证。后经各部门走访群众及年老知情人老干部老党员取证确认林山属于苟某一所有,与苟某二毫不相干。当日下午到派出所调解,苟某二提出要求买掉他两口棺材,调解人认定苟某二砍树是错砍,苟某一提出质疑表示不是错砍,但招到了调解员反问,本次调解未果。

2021年8月31日正当孩子上学之际,派出所突然将李某某拘走,一直未通知家属,李某某发微信告知苟某一,苟某一打办案人员电话未接,打通李某某电话后在李某某的乞求下办案人员接了电话,但一句话没问完就不耐烦的拒绝了交流。此时正当苟某一家两个孩子开学之际,苟某一从简阳返回旺苍,下午三点苟某一赶到派出所时李所长告知李某某已被送至拘留所。2021年9月6日,李某某出了拘留所才知道没有任何的书面的处理决定给她,回旺苍后到派出所索要处罚决定书,办案人员在请示了李所长后才给了苟某一和李某某一份处罚决定书,看完才知道对苟某二无过错处理。

现向政府、司法、执法机关呼吁案情前后到现在的经历,按法律准则执法的程序,及我的一切权益,按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我一个答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苟某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当之处。
    2021年2月13日12 时许,苟某一与李某某二人回到旺苍县东河镇川山村5组,找苟某二交涉苟某二砍树归属问题,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对苟某二砍树一事心生不满,便与苟某一一同前往苟某二家中,随后李某某使用斧头砍砸苟某二财物,致苟某二家的门、房屋柱子、锅、棺材、瓦等物品损坏。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陈述, 被侵害人苟某二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证等证据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经办案部门西城派出所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报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并经本局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我局认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作出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无不当之处。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苟某一、李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未对当事人苟某二作出任何处理。
    该案起因系苟某二砍伐一棵生长于荀某二家与苟某一家土地交界处的柏树而引发,被砍柏树生长于双方土地交界处,且均非二人裁种,双方均称该柏树应为自家所有,证人证实双方确因该地段及地面附着物归属一直存在争议。苟某二砍伐该柏树前,该柏树顶端已被风吹断,因苟某二认为是自己的树而砍伐,苟某二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存在争议,不宜以违法论处。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苟某一、李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质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效及流程。
    2021年2月13日12时许,我局西城派出所接到该案报警后于当日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案发时系春节过节走亲访友期间且该案当事人双方系叔侄关系,因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引发该案的树木归属存在争议,为了查清归属是否存在争议开展了大量走访取证工作,案发后双方均自愿调解,西城所本着化解双方矛盾积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联合东河镇司法所、东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当地村社干部分别对当事人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该案案情复杂,办案单位报经县局领导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在多次化解无果,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同年8月31日我局西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当日我局以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程序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应当依法维持我局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苟某一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复印件;3、《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复印件;4、《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5、《受案登记表》复印件;6、《受案回执》复印件;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复印件;8、《询问李某某第一次笔录》复印件;9、《询问李某某第二次笔录》复印件;10、《询问苟某二第一次笔录》复印件;11、《询问苟某二第二次笔录》复印件;12、《询问苟某一第一次笔录》复印件;13、《询问昝某某第一次笔录》复印件;14、《询问苟某四笔录》复印件;15、《询问苟某五第一次笔录》复印件;16、勘验笔录复印件;17、现场图复印件;18、现场照片复印件;19、吸毒检测三大件复印件;20、呈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2、户籍证明复印件;23、前科查证复印件;24、情况说明;25、调解记录复印件 ;26、《申请(苟某二)》复印件;27、《申请(李某某)》复印件;28、苟某六林权证复印件;29、苟某一林权证复印件;3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31、《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32、送达回执复印件。

经复议审理查明:

李某某、苟某一与苟某二两家有矛盾已久。2020年下半年,苟某二砍伐一棵生长于苟某二家与苟某一家土地交界处的柏树。2021年2月13日12时许,苟某一与李某某二人回到旺苍县东河镇川山村,找苟某二交涉苟某二所砍树木的归属问题,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对苟某二砍树一事心生不满,便与苟某一一同前往苟某二家中,随后李某某使用斧头砍砸苟某二财物,致使苟某二家的门、房屋柱子、锅、棺材、瓦等物品损坏,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陈述, 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2021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办案部门西城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于同日将该案受理为“苟某二财物被损毁案”(旺公(西)受案字〔2021〕503号),并展开调查、调解等,查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损毁他人财物,期间经两次调解均未果。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31日11时50分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李某某予以告知,申请人李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日,被申请人旺苍公安局作出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申请人李某某送至苍溪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不服未对本案另一当事人苟某二作出处理不服,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李某某使用斧头砍砸苟某二财物,致使苟某二家的门、房屋柱子、锅、棺材、瓦等物品损坏,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陈述, 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调解、送达程序,向申请人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2021年2月13日旺苍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受理该案,2021年3月7日经旺苍县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1年8月31日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存在调解等占用期限的情况,但超出了法定办案期限,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情形。

四、关于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全面客观真实调取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适用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原则,处罚裁量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处罚幅度与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李某某使用斧头砍砸苟某二财物,致使苟某二家的门、房屋柱子、锅、棺材、瓦等物品损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与李某某的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旺苍县公安局对本案另一当事人苟某二作出处理的请求。根据全案证据材料来看,苟某二所砍树木的权属存在争议,无证据证明苟某二所砍树木为苟某一或苟某二所有,同时亦不能证明苟某二所砍树木为损毁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上规定都表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申请人未对苟某二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情形,同时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损毁苟某二财物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1.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责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对苟某二作出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2.维持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旺公(西)行罚决字〔202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