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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点击量:149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口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各业务股室

0839-6205086

其他文件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口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实体公开栏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0839-6205086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口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县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股


0839-6205150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4项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三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自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政策法规股

能源环境资源股、

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储备股及相关项目股室、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0839-6205529、0839-6205309、0839-6205086、0839-620530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技术改造类除外)、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技术改造类除外)、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施工作业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等54项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三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自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政策法规股

能源环境资源股、

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储备股及相关项目股室、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0839-6205529、0839-6205309、0839-6205086、0839-6205305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的强制撤除、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等4项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三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政策法规股

能源环境资源股、

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储备股及相关项目股室、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0839-6205529、0839-6205309、0839-6205086、0839-6205305

公共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依据、条件、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依据、条件、程序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依据、条件、程序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依据、条件、程序

就业和社会保障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依据、条件、程序


口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政务服务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股室

0839-6205086

财务

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在批准或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财务股

0839-4222096

0839-4222081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政府采购网一体化平台

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于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前发布




财务股

0839-4222096

0839-4222081

重大

民生

信息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预案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0839-6205305

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情况(特指监督检查结果,不含动态类信息)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

每一季度检查巡查结束后进行公示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0839-6205305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公示

局办公室

0839-6205086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粮食)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粮食和物资收储调控管理股


0839-6205305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口其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前公示

政策法规股

0839-6205529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口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股室

0839-6205086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民生价格定价事宜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正式发文后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0839-6205320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等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政策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相关业务股室

0839-6205086

物价信息

物价发展信息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公示

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0839-6205320

以工代赈

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

实体公开栏

计划下达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以工代赈股

00839-6205215


(2025年6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