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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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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责任股室 |
0839-233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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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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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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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
行业发展规划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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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执法 |
行政许可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初审;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初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林木采伐;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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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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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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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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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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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处罚,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擅自在林区经营材料,致使森林、林地受到损坏的处罚;违反规定采石采沙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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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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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盘问;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收缴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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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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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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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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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森林防火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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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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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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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
科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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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口行政法规 |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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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植被恢复费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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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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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采购意向(招标计划)、采购需求、方式、标准、结果、合同等 |
法律 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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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站 |
1.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于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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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信息 |
应急管理 |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通报,3-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办新闻发布会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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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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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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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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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责任股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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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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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
行政法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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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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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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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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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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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 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 布会等 |
行政法规 口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自政策发布3个工作日内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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