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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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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口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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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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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口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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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政策 |
口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规划建设与水政水资源股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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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执法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 取水许可延续审批 取水许可变更审批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 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管理范围、工程水源审批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行政许可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口 信用中国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规划建设与水政水资源股 其他各股室配合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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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不按规定组织验收处罚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理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款的处理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1.《行政处罚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行政执法股 其他各股室配合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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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1.《行政强制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行政执法股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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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
《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在批准或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人事财务股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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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其他...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农村水利水保与移民股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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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口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站 |
1.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于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2.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前发布。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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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重大 民生 信息 |
乡村振兴 |
政策、措施 及其实施情况 |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地方性法规 口规章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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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地方性法规 口规章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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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监督检查情况 (特指监督检查结果,不含 动态类信息) |
口法律 口行政法规 口地方性法规 口规章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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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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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口行政法规 口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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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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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行政执法股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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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口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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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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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口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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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实时公开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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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 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 布会等 |
口行政法规 口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旺苍县水利局 |
口政府网站 |
自政策发布3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 |
0839-420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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