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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旺苍县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委[2001]6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旺苍县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旺委发[2001]47号),于2001年10月组建旺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挂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级别为正科级。现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1名,一般干部3名,内设股室3个。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学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配合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以下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研究、制定全县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的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调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对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专项监察和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统计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人事工作、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群团等工作;负责拟定、实施全县综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进行安全生产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企业主要经营者和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安全技措经费的申报和监督企业对技措经费的使用;承办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监督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安全事故;组织、协调、配合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股
  监督、指导和协调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邮政、电信、军工、旅游、消防、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品、建材、烟草、地质、 粮食、学校等工矿商贸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协调各行业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配合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旺苍县各级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县级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县长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经济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安全专题例会,对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5、对县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到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级政府结案批复处理意见。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二)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领导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律,主持制定和落实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措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和“十长”会商会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预防措施。
  4、组织完成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任务,针对本地情况主持研究、部署并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5、对县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到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6、完成县长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三)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安委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
  2、定期编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3、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乡、镇长安全生产职责
  1、乡、镇长是乡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开展全民教育,使县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决议在辖区得到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业务培训。
  4、主持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部署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5、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证辖区社会稳定。
  (二)分管安全生产副乡、镇长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2、及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治理和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3、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做好所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消防、农机、农电等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矿山、船舶、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所辖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对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的生产项目坚持“三同时”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6、发生伤亡事故和其它灾害等事故时,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县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县级主管部门一把手安全生产职责
  1、县级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安委会决议,针对本系统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建立完善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4、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5、组织贯彻、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并参加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6、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治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7、督促所辖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坚持“三同时”原则,对所辖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予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9、本系统发生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工作,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善后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1、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主持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和落实责任。
  5、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并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6、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在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技改时,应同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7、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安全管理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8、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上报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旺苍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提高和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统一指挥、紧急救援、综合协调的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快速、高效、及时、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的确定

  (一)特大事故的确定
  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受灾50户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急性中毒60人以上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的确定
  本预案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受灾30户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急性中毒30人至59人的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其它性质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分类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水、陆交通事故;
  3、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7、空难事故;
  8、地质灾害事故;
  9、洪涝灾害事故;
  10、急性中毒事故;
  11、其它 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凡县辖区内和本县车、船在外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单位或业主姓名、住址、地点、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及有关部门、各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最迟不得超过期2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监局(联系电话:4202112、4202265),需抢救伤病员的报县人民医院(值班电话:4202871)。县安监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将事故分类。重大事故立即报县政府分管行业工作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同时报市安监局;特大事故立即报县长(县长出差,应立即报在家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并通知有关部门,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出发,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具体分类表附后)。
  事故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对事故现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三、重、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和措施

  县政府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后,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事故乡、镇、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及时开展施救工作。
  (一)工作步骤
  1、成立重、特大事故指挥机构;
  2、 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施救;
  3、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
  4、做好有关情况的通报工作;
  5、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二)工作内容
  1、成立特大事故指挥部(或重大事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组)和现场指挥部。
  特大事故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事故现场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担任,重大事故由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所在地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事故由分管领导担任。
  (1)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重大事故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事故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负责抢险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调动。重、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组)办公室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委办公室(县安监局)承担,负责协调施救及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特大事故处理指挥部(组)职能为:
  1、发生特大以上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号,重大事故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指挥;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救援,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县政府领导决定;
  4、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煤矿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料,有关乡、镇及部门配合。
  (2)重、特大事故现场部(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施救、现场保护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开展抢险施救工作
  特大事故现场处理指挥部(重大事故领导小组)成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
  (1)综合协调联络组:传达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救援工作,现场保护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系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紧急救治,进行吊载、灭火、打 捞、工程拆除、矿井开道、关闭毒气泄漏源等施救工作。
  (3)警戒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阻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4)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护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技术勘验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进行物证、痕迹、相关资料等收集工作。
  (6)后勤保障组:迅速调集车、船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器材、药器等,输送现场疏散人员,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按照政府规定,妥善处理好后事,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在开展抢险施救过程中,要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援救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3、做好事故情况通报
  要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分类管理程序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及时将上级批示传达到基层,并督促抓好落实。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在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抽调力量,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四、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作出指示,调集力量,确定施救任务。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提出建议,实施开展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县政府办:协助县政府领导进行处理和安抚工作。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县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事故上报;协助上级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事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和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新闻;负责特种救援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五)县监察局:配合参与调查工作,并落实处理决定。
  (六)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火灾、陆上通、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物品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当地公安部门对其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灭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并参予事故调查等工作。
  (七)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水上交通、桥梁、道路跨塌、航道堵塞等交通枢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工具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八)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矿山(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工程的现场指挥工作,落实处理决定。
  (九)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建筑质量和燃气安全事故的抢救施救工作;负责其它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和燃气抢险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一) 县水利局、农机局:具体负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洪涝、农机、农电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水下作业和施救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必要时可及时向此及部门请示调用先进设备和灭火力量。
  (十三)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学校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四)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地质灾害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
  (十五)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抢救和疫情的控制情况。
  (十六)县民政局:协助县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十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并与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作出工伤与否认定和对伤残人员作出等级鉴定。
  (十八)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处理中的水源、空气、土壤和其它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工作。
  (十九)县安监局、监察、公安、工会及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县电力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的电力供应和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维护,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二十一)县通讯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 ,保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二十二)凡县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驻军和企事业单位:收到重、特大事故指挥或重大事故领导小组发布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后,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援救物资、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五、重、特大事故救援力量及器材配置

  (一)县公安消防大队
  1、破拆:预备动力切割机等装备。
  2、高空抢险:预备云梯消防车、消防软梯、二节拉梯、安全绳、缓降器、空气救生垫等高空抢险设备。
  3、灭火:预备水罐消防车、火场照明车、火场指挥车和高压水枪、灭火机等装备。
  4、地下救治:预备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装备等地下侦察、排险、救人作业装备。
  5、高温、有毒、腐蚀场所作业:预备空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装备。
  (二)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
  1、矿井火灾、瓦斯抢险、预备干粉灭火器、多功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寻人仪、局部通风机、瓦斯检定器、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等装备。
  2、顶板、水灾抢救:预备潜水衣、救生衣、液压起动器液、压箭刀、截割机等装备。
  3、矿山救护车、担架、粉尘浓度测度仪等抢险设备。
  (三)驻旺武警部队
  1、机动预备队:含机动兵力50人,每人预备水上救生衣、救生圈、防爆器具。
  2、特种装备:预备水上冲锋舟、抢险运输车。
  3、担任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的突击任务。
  (四) 县交通局:预备12吨、16吨汽车吊车;10吨、20吨、15吨平板(半挂)车等运输设备。
  (五)县建设局:预备土建工程的抢修、拆除和开挖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及工程运输车等机具。
  (六)县林业局:预备森林灭火器材,如风力灭火机、 油锯、多用铲等森工器具。
  (七)县水利局:预备潜水员、潜水服等进行水下抢险作业装备。
  (八)县电力部门: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和照明设备。 
  (九)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备抢险指挥车、通讯设施、微机、摄像机、照像机、制图等设备。

六、要 求

  
  各乡、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区、行行业、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细则,做好重、特大事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
  二、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第四次安会成员会议,研究本年度排查的隐患,确定提出次年进行整改的重大隐患,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本辖区、本部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
  三、根据《广元市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行业)部门,由主管(行业)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隐患严重的,报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类,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立即书面报告县政府。
  四、按照特大事故隐患(一次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由县安监局报市安监局核实,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评估、确认;重大事故隐患(一次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主管(行业)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行业)事故隐患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五、按计划组织实施省、市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改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确保按期完成。
  六、重大隐患的整改要严格执行,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按照三级管理职责,通过省、市、县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一、为建立我县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消除生产隐患,实行告诫制度。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坚持至少一次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生产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乡镇政府、部门、县属以上企业进行告诫,乡镇政府对村和辖区企业,部门对系统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经营业主进行告诫。
  三、遇有下列情形时,实行书面告诫:
  1、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死亡1人,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
  2、同类事故连续发生,无重大损失,未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超过15%,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四、被告诫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五、被告诫的单位在收到告诫通知后的确5天内,向上一级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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