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旺苍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82年11月20日,旺苍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成立。1987年,成立旺苍县县志协会。1988年完成部门志、乡镇志、厂矿志59部,同年开展县志编纂工作,先后六改纲目,五易其稿。1992年底,完成县志初稿,

主任 何 凯
1993年完成送审稿。1994年5月,广元市县志审批小组和县人民政府组织《旺苍县志》(稿)评审会,邀请部分曾在旺苍工作过的老领导、老红军、学者以及县委、人大、县府、政协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修志人员近100人参加。会议历时4天,对志稿提出很多室贵意见和建议。会后,先后调整充实总编、副总编,加强审改力量,1995年6月修改后报批,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出版发行。1996年4月,交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年底发行。全志25篇,共28部分,约100万字,插图29幅,印数3060册,经国内外广泛发行,现仅库存200册。全县完成部门志50部,乡镇志42部,厂矿志8部。
 
  1997年,更名为旺苍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改革为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实为5人。
  1998年,开始搜集整理1986年至1997年旺苍地情资料,至年底,计有140个部门、乡镇、厂矿提供了相应资料,1999年10月,《旺苍年鉴(1986-1997)》编印成书,共印50本,为县级领导决策提供相应的地情资料。同时为历次《广元年鉴》的编纂提供旺苍县相关资料。2001年,收集整理了旺苍籍在外工作人员名录。
  
   2001年,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旺苍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旺苍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全县地方志编纂方案及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书编纂工作。
  (2)指导乡镇及县级各部门的编修业务工作。
  (3)负责组织全县各级各类志书的评审验收工作。
  (4)负责收藏、整理、开发地方文献及全县志、鉴、史等地方文献的归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地情资料收集、储存、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旺苍县情信息数据库,为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提供科学、优质、高效的地情信息服务。
  (6)负责《旺苍年鉴》的组稿、编纂、出版、发行工作,承担《旺苍县志》的组稿、总纂、审定、出版等业务工作。
  (7)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志书及地情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
  (8)组织全县地方志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培训修志人员。
  (9)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
 
  2001年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292号文将旺苍县列为23个续修志书试点县(区、市)之一。县委、县政府加大领导力度,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方志机构组织实施,部门承编,专家(专业人员)总纂”,列入督查、督办及综合目标管理,县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编纂方案,编印培训资料。2002年4月调整充实旺苍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落实编写经费,广泛宣传地方志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明确职责,并对各单位编写人员进行两次培训,并深入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各相关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开展资料收集及编写工作。目前,县志资料收集工作已近尾声。2003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要求各单位报送2001-2002年年鉴资料,已有10余个单位按要求报送。
  2002年,县地方志办公室购置了微机,创建县级最佳文明单位,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旺苍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

  (2002.4.5)

  主 任:何社元
  副主任:王敬华、蒋名成、赵德阳、高兴和
  委 员:马永光、陈内召、胡泽满、张国昌、杜培军
      罗 毅、龚太华、左 卫、田云秋
      何海生、刘文生、穆新民、谢大清、毛 莉
      罗代金、杜长明、张宽生、何 凯 邓开荣
      黄立诗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五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及现状。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志书一般每10年至15年续修一次。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报送和编写工作。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地方志的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民族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公开出版发行省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审查验收,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Untitled Document

Copyright© 2004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电话:(0839)4202432 邮箱:wangcangzf@163.com
管理维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备案:蜀ICP备05030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