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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四措施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2013-05-03 来源:县畜牧局 点击量:131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是对持有《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者《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检疫人员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查验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符合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调运出县的动物,检疫人员要查验其所在企业是否按照《四川省跨省调出动物、动物产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企业,对其拟调出的动物按照上级确定的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自检,检疫人员接到自检合格报告书后监督抽检,填写“瘦肉精”检测结果通知单,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查验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符合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是动物屠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工作同步。驻场检疫人员负责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并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检疫人员对屠宰中的动物按照市局确定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填写“瘦肉精”检测结果通知单。经屠宰企业自检合格和检疫人员监督抽检合格后,检疫人员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瘦肉精”拉网式检测工作。根据安排,对年出栏商品猪50头以上,存栏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开展 “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对调运出县和屠宰环节的动物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的项目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四是要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旺苍县畜牧食品局   黄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