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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13-08-15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214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8月13日,省政府网站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办法自2013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健全制度、培训教育、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监控保障、资金投入、整改治理、验收销号、信息上报等责任。《办法》明确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职责。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主要是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的安全隐患、接受其他单位移送的安全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有责任督促治理。

  关于重大安全隐患的督办,《办法》明确,重大隐患省、市、县分级挂牌督办,制定督办计划,以及督办程序、时间等。如:“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安监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将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记者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