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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5 来源:信息管理 点击量:302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

旺府办函〔2013〕210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相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09〕49号)等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共同缴纳。

3.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当年参保应缴纳的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后,其享受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3〕2号)规定, 2013年全市执行工资标准最低为1070元/月。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后(单位应承担部分),所发放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二、具体要求

1.全县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3〕2号)文件精神,2013年度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标准最低为1070元/月。

2.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从2013年度起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业务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会保险大厅办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到二楼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指导股办理。

附件: 

1. 2013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测算表

2.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说明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2013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测算表

险 种

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

月缴费总额

职工养老保险

3593×60%=2156元

×20%=431.2元

×8%=172.48元

603.68元

职工医疗保险

2836元

×7%=198.52 元

×2%=56.72元

255.2元

工伤保险

2836×60%= 1701.6元

×0.7%=11.9元

个人不缴费

11.9元

生育保险

2836元

×0.3%=8.51元

个人不缴费

8.51元

失业保险

2836×60%= 1701.6元

×2%=34.03元

×1%= 17.01元

51.0元

合 计

684.16元

246.2元

930.3元

备 注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每月应缴纳部分:

养老431.2元+ 医疗198.52 元+ 失业34.03元= 663.7元

单位全年应缴纳部分:663.7元×12=7964.4元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每月应缴纳部分:

养老172.48元+ 医疗56.72元+ 失业17.01元= 246.2元

个人全年应缴纳部分:246.2元×12=2954.4元

注:当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测算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2012年度四川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3593元,2012年度广元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836元。职工养老保险以省平工资为准,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市平工资为准,缴费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际计算录入为准。

附件2: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 策 说 明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保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09〕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对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及时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为以上三种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二、2013年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测算

1.以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每月单位应缴纳部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每人可补贴金额合计为:

431.2元198.5234.03元=663.7元

2.以最低缴费标准计算,单位吸纳每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全年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总额为:

663.7元×12=7964.4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