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2013年度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川安委【2013】16号)精神,现将《旺苍县非煤矿山行业 “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5日
旺苍县非煤矿山行业 “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此次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以下简称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带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地下矿山。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震后未加大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等环节的检查的;未按照设计进行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和矿山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未按规定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未对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以及未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未实行机械通风,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无条件擅自停开局扇,以及通风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落实井下防治水患、防中毒窒息、防矿井坍塌、防火灾等安全措施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板管理混乱,以及采空区管理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排土场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排土作业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的。
(三)露天矿山。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震后未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和排土场的巡查的;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边坡、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矿区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爆破警戒范围内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的。
(四)尾矿库。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震后未加强尾矿库坝体的检查和维护,未落实汛期“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防汛措施不完善,以及应急救援物质设备储备不力的;坝体出现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的;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不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的;排洪(排水)构筑物出现堵塞、坍塌,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下游地势平缓地带500米、深沟壑谷地带3000米安全影响范围内仍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未制定居民搬迁计划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三等及三等以上和下游受影响范围内存在民房或重要设施,未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超设计坝高堆排、超量储存,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库区周边山体存在异常,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各乡镇、街道将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县安监局。
旺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