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4〕228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住院费的结算管理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旺苍县人民医院、旺苍县中医院)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试行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在院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入院后不再按预付住院医疗费用执行。
二、 医院医疗行为管理
(一)抗生素的使用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5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应当严格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把抗生素纳入监控范围,将抗菌药物使用与医师的职称和医院的等级相联系,不按规定使用的视为不合理用药。
(二)大型设备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能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检查记录,有关资料存档备查,若有不实情况,超范围检查项目费用不予结算并按规定处罚。
(三)病历管理
建有电子病历的医院,在病人入院8小时后,首诊记录应存放在入院病员的病历记录中,检查如出现无首诊记录、患者治疗情况与疾病诊断不吻合、病历要素不全等,费用不予结算。
三、医院职工住院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上报本院的所有工作人员花名册以及人员增减情况,严格控制本院职工在本院的住院率。本院职工(含退休)住院率超过县平均住院率两个百分点以上对应人员的统筹费用,按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院his系统建设
根据旺医保[2013]38号文件,本月底his系统不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停止定点,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本院自行承担,至his系统完善后,再实行结算。
实行一药一码,对药品的生产厂家、价格、规格、剂型实行精细化管理,对部分限制用药实行程序化管理,明确限制内容和适应症,根据医师申报使用理由,经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审批后赋予相应医保类别和自付比例,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存实行每半年申报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同时申报今年6月底以前药品、材料库存量。
根据市医保[2013]45号文件规定按时传输医疗费用,未按要求及时传输的不予结算。
五、门诊和住院发票管理
定点机构必须建立发票台账,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应能查到相应的检查、药品使用记录。如发现打印的空头发票,发生的金额由医院自己负责报销。定点机构结算时汇总明细表与结账人员必须一致,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经办人员签字。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6日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