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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9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257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发〔20149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各部门,旺苍经济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府发〔201418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为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仍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原则和内容

(一)清理原则。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下列原则,逐一提出保留、取消、调整、申报意见。

1.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坚决退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自行设置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减少前置审批层级,凡可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方式管理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前置审批。

2.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设定的,要与省、市对应承接,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由市本级审批的事项外,对县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一提出保留、取消、调整的意见。

4.由省政府规章设立的,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立法程序提请有关机关修改。

5.取消和调整面向政府内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同时,实施部门(单位)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

6.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市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成果进行清理。

7.对公民、法人反应强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要重新进行评议,在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取消、调整的意见。

8.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一律取消。

(二)清理内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但不适用行政许可证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确认、验收、年审(检)、备案、登记等。具体清理范围如下: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3.民政优抚、社保待遇的审批;

4.有关人口户籍、科技、教育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5.对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7.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8.其他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三、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部门清理(2014815日前)。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上述清理原则和内容认真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认真组织填写《县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附件1)和《县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815日前报送县委编办,联系人:王巧,电话:4314678(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初步审核(201410月底前)。按照清理原则和内容要求报送一家初审一家,县委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单位)报送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审定公开(201411月底前)。县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初审意见,按程序报经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县政府审定后,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动态调整。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布后,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调整意见,适时进行完善。

四、工作要求

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与市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同步推进,目前市上的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逐项目、逐环节全面清理,要加强与市级对应部门的衔接力度,充分参考上级部门与周边县(区)的清理方向,相应提出本部门(单位)保留、取消和调整的意见,务必于815日前报送清理结果。

附件:1.县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

      2.县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