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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2-04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52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为扩大宣传,便于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特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及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二、城市垃圾处理的价值理念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直接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体现全体居民的生活水平。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是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化为目标,无害化为根本。通过避免和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最大化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在不对居住人群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宜居城市。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相应的垃圾处理成本。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含暂住人口)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调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旺价[2013]25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家庭住户(含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含临聘人员)每人每月4元;

(三)经营性门店、场所每平方米每月1.25元;

(四)餐饮业每桌每月10元,旅馆业每床每月30元,医疗机构固定病床每床每月30元,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元。上述均计收80%;

(五)市场固定摊位每个每月15元;

(六)交通运输工具每辆每月10元。

 五、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自2015年1月起,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县环卫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县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授权,县环卫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按月征收;没有直接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由县环卫局核定总表所辖户数,县自来水公司按月代征。

(二)医疗及服务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医疗卫生单位(含私立医院、诊所)、服务行业(含宾馆、歌厅、洗浴、理发美容、茶楼)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卫生局(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配合协助,餐饮、化妆、药店由县食药监局配合协助,县环卫局直接按月征收。

(三)农贸市场及沿街商铺垃圾处理费征收。食品、烟草、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建材及农贸市场的固定摊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工商局配合协助,县环卫局直接按月征收。

(四)教育单位及培训机构垃圾处理费征收。县城区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教科局配合协助,县环卫局直接按月征收。

(五)交通运输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交通运输单位(含客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到各个客运企业,县环卫局直接按月征收。

(六)机关事业及其他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食堂、招待所、非商业性的网点),由县财政局代扣。驻旺机构,邮政、电信、移动、电力、天然气等公司及各类超市和零星摊点由县环卫局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