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委办〔2015〕14 号
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管理办党委和管理办,县级各部门:
现将《旺苍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旺苍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提高村级织有钱办事、服务群众的能力,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旺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当年如有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适用于急需发展集体经济的行政村或社区,每年扶持10—20个村(社区),重点向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倾斜,每个村(社区)投入扶持资金5—10万元。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山林、土地、水域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闲置资产;
(三)发展区域效益好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包括种植、养殖业、乡村旅游以及农副产品加工、运输、营销等;
(四)领办或入股产业专合组织、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五)入股贫困互助社,入股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六)其他适合发展集体经济的项目。
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不得以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二)不得用于工作运转经费支出;
(三)不得用于发放误工、生活等补助;
(四)不得用于偿还集体遗留债务;
(五)不得用于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社区)“两委”及廉勤监委班子健全,运行协调,群众认可度较高;
(二)村(社区)“两委”班子本届任期内未发生财经方面违规违纪问题;
(三)党务村(居)务公开透明,群众反映较好;
(四)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当地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区域主导(特色)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能够保障村级组织具有稳定的经济收益,能够在2—3年内初见成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成立由县委分管组织工作、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农工、财政、审计、民政、经信、农业、林业、水务、国土、畜牧、旅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审批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申报及审批程序为:
(一)以村(社区)为单位,编制《旺苍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委组织部,每个乡镇每年申报不超过2个村(社区);
(二)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与申报项目有关的部门到申报村(社区)实地考察论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部门考察论证情况并确定不超过20个参加竞争陈述的行政村或社区;
(三)召开专项扶持资金评审会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乡镇参加。申报村对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产业项目、发展前景、效益分析、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等进行竞争性陈述,并接受参评人员现场提问(每个村或社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问题);
(四)参会人员署名测评打分,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择优研究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
(五)县财政将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到扶持村(社区)所属乡镇。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应与扶持村(社区)“两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对该村(社区)的承诺目标进行管理。
第九条被扶持村(社区)成立专项扶持资金监督委员会,由乡镇联系领导、驻村干部、廉勤监委主任、3-4名村(居)民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定期(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第十条扶持村(社区)要对专项扶持资金、集体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5000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开支要经村(社区)“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廉勤监委主任签字后,报乡镇联系领导审核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乡镇应严格执行“村财乡管”原则,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的账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相关乡镇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扶持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见效后的头3年提取不超过20%的收益,在项目见效3年后提取不少于30%的收益用于发展公益事业、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等。
第十三条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效益明显、带动服务农民增收效果突出的扶持村(社区),可在产业发展及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资金使用不当、村级集体经济效益不明显的扶持村(社区),将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再进行处理;对监督不力、出现违规使用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扶持村(社区),将收回专项扶持资金,损失部分从该村和乡镇办公经费中抵扣;对因个人出现违规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