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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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旅游、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业、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相关规定上报评审,对本县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 (四)拟订全县旅游行业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旺苍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五)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审核、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九)负责全县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申报工作,承办广元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和广元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保护、规划、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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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了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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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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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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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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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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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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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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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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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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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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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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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第二项、第三项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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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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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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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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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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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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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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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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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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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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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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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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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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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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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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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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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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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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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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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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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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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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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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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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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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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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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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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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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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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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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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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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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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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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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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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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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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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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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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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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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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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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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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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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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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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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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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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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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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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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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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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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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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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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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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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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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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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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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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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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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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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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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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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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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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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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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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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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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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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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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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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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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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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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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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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3
|
序 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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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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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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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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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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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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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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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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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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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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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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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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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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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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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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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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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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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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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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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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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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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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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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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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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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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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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7
|
序 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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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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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因未过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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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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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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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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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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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8
|
序 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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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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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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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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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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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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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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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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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务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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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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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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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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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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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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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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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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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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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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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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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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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1
|
序 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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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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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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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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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2
|
序 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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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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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3
|
序 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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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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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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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4
|
序 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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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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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5
|
序 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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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6
|
序 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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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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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7
|
序 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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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8
|
序 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29
|
序 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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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0
|
序 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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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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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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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1
|
序 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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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2
|
序 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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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3
|
序 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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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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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4
|
序 号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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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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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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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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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5
|
序 号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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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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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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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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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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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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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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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6
|
序 号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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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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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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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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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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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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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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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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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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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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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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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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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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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8
|
序 号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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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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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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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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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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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39
|
序 号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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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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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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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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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0
|
序 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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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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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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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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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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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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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1
|
序 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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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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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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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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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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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2
|
序 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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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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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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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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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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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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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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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3
|
序 号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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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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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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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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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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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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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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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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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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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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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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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旅行社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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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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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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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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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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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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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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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店超出设立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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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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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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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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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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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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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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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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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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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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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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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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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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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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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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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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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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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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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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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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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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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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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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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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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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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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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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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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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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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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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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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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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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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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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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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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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0
|
序 号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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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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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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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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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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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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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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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1
|
序 号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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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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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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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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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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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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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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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2
|
序 号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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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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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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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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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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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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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3
|
序 号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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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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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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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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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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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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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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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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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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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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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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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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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对委派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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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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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5
|
序 号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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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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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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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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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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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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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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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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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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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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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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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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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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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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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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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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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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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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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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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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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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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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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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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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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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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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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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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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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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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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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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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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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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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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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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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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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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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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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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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0
|
序 号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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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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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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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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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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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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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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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1
|
序 号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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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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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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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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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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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停、取消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暂扣、吊销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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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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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2
|
序 号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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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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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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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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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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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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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3
|
序 号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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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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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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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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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或吊销领队证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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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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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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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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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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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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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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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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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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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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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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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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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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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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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三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返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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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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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有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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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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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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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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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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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丰关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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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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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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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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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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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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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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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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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见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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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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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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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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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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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8
|
序 号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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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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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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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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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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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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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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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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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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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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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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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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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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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现导游人员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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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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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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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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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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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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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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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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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对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或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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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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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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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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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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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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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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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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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有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县旅游局执法大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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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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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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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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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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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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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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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执法大队、旅游局质量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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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信息公开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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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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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
表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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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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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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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促进旅游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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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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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旅游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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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订方案责任:在征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由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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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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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