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一(其《企业职工档案》姓名为黄某二,本案以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为准即黄某一)。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旺人社险认(2022)1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并确认其档案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旺人社险认(2022)1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并确认其档案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2年2 月14日,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黄某一档案出生时间为1962年4月,存在认定错误,其理由为: 1、虽然在档案中,有1962年的记载,但没有出生月份,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定出生年月为1962年4月,其4月依据是什么?不能仅凭黄某一身份证为1961年4月,就推定为4月,为什么只推定月份,不推定1961年的年份呢?认定为1962年4月,就是只提取身份证的月份,不取年份,这是什么道理。2、同样是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单位,黄某一想为自己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到医疗保险部门询问,医疗保险部门却以黄某一出生为1961年4月28日,已到了退休年龄,拒绝黄某一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这是为什么,作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个部门,在认定黄某一的年龄上,一个认定1961年4月,一个又认定为1962年4月,同一政府部门(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同科室,对同一个人的年龄作出不同年份的判定,这正常吗?
综上所述,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决定》(旺人社险认(2022)1号),认定黄某一档案出生为1962年4月,存在明显的认定错误,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确认黄某一的档案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黄某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黄某一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2、旺人社险认(2022)1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决定》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黄某一对《决定》不服,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4日,黄某一向我局申请退休,经查阅黄某一同志档案,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2年,没有记载出生月份。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根据档案记载和身份证,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做出档案出生时间的认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二、作出认定决定的依据
(一)事实依据。黄某一1978年12月17日体检表上记载年龄为16岁,1979年1月24日招工时招工表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2年,没有写明月份,1981年5月14日转正定级批示表上记载年龄为19岁,1981年11月6日转正定级批示表上记载的年龄为18岁,1982年11月23日转正定级批示表上记载的年龄为19岁,1984年11月7日调资表上记载的年龄为20岁,1985年3月2日改进工资等级审批表上记载的年龄为21岁,2015年3月26日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我局在旺苍县档案局查询的1979年12月18日旺苍县供销社系统现有职工登记名册记载黄某二出生年月为1963年、年龄为16岁,1996年6月25日填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表记载黄某二的出生年月为1962年4月。
(二)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就黄某一申请复议理由答辩如下
(一)关于认定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职工退休时档案出生时间是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人社部门)认定,所以我局作出的《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认定时间的问题。2021年12月24日,黄某一向我局提出退休申请,我局工作人员及时查阅档案,并告知档案中最早记录只有年份,没有月份,根据职工档案和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我们认定档案出生时间为1962年4月,如有其它更早记录出生时间的佐证资料可以提供,我们再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认定。但截至作决定之时,黄某一并未提供其它更早记载年龄的原始资料,2022年2月13日, 黄某一告知我局没有佐证资料提供,要求出具书面档案出生时间的认定。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了《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
(三)关于医保局认定黄某一出生时间的问题。医疗保障局不属于我局的科室,属其它行政部门,他们的认定我们无管理权限。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旺人社险认(2022)1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决定》复印件;
2、企业职工档案(档号:39-26;企业名称:五权供销社;姓名:黄某二)复印件;
3、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复印件;
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出生时间认定问题的复函(川人社函(2011)2号)。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黄某一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1年4月28日,其于2021年12月24向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退休申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发现,在黄某一的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2年(1978年1月填写的《旺苍县供销系统新集体新招工登记表》),但是没有月份。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出生时间认定问题的复函》(川人社函(2011)2号)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由于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2年,认定黄某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告知黄某一如有其它更早记录出生时间的佐证资料提供,则再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认定。2022年2月13日, 黄某一告知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佐证资料提供,要求出具书面档案出生时间的认定。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决定》并于当日对黄某一进行送达。
另查明,黄某一个人档案中1978年12月的《旺苍县供销系统新集体新招工登记表》中载明黄某一出生年月1962年;1981年5月9日《商业职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载明黄某一年龄19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2年;1981年11月3日《商业职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载明黄某一年龄18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3年;1982年11月7日《商业职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载明黄某一年龄19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3年;1984年10月15日《调整企业职工偏低工资标准审批表》载明黄某一年龄20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4年;1985年2月4日《改进供销社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审批表》载明黄某一年龄21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4年;1978年12月17日《旺苍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记录》载明黄某一年龄16岁,推定出生年份为1962年;1979年12月18日《旺苍县供销社系统现有职工登记名册》载明黄某一出生年份1963年,年龄16岁;1996年3月25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表》载明黄某一出生年月为1962年4月。
以上事实有黄某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工档案》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旺编发〔2019〕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保险管理股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批有关工作;”所以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黄某一《企业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较为混乱,推算有1962年、1963年、1964年,最早关于出生年份的记载是1962年,唯一关于月份的记载是1996年3月25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表》载明黄某一出生年月为1962年4月;其身份证中出生年月为196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作出《决定》,认定黄某一的出生时间为1962年4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申请人黄某一的《企业职工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三、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四、关于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旺苍县医疗保障局的关系。根据《旺苍县党政机构编制册》(2019年)中的相关规定,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均属于旺苍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二者之间不存在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关系。旺苍县医疗保障局拒绝为黄某一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1.维持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人社险认(2022)1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黄某一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决定》;
2.对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