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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778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昝某某

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撤销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槐树村一组昝某某与何某某承包土地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槐树村一组昝某某与何某某承包土地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土地曾被他人临时占用,但复耕后原有土地界线仍然存在。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充分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处理意见》未按事实界线和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变更土地界限,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承包土地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该《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称:槐树村一组村民昝某某与何某某的承包土地因常年堆放煤渣,煤坪复垦后,双方土地连在一起形成一块大田,面积超出了双方土地的总面积且界限不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村镇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1月28日下午,镇、村、社干部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到现场丈量土地后,双方均同意多出的面积按照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比例再进行划分,并现场挖沟确认界限,主动在界线处栽界石。申请人实际所得面积大于其经营权证上的面积,被申请人的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并不违反双方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复议审理查明:申请人昝某某的承包地与何某某的承包地相邻,两块地常年用于堆放煤渣,煤坪复垦后,两块地之间的界限不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申请调解。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调解处理并现场划界。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槐树村一组昝某某与何某某承包土地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书》,认定双方土地界线以现场划界为准。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作出该《处理意见》的证据,缺乏当事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争议双方的调查笔录、知晓情况的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调解会议记录和现场勘界图片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证明力不足,证据不够充分。《处理意见》未进行救济权利告知,程序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槐树村一组昝某某与何某某承包土地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