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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791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981278318。

被申请人:旺苍县林业局

申请人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旺苍县林业局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旺苍县林业局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的复函》(旺林函〔2020〕15号)不予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旺苍县林业局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旺林函〔2020〕51号行政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享有的位于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权的采伐许可证。

本府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该案件后经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开展案件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的申请》(广顺司发〔2020〕11号)申请采伐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后,根据旺苍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申请人提供的盐河乡青山村四、七社林地经营使用权流转证所附边界图对比,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核实,认为所属小班主要树种为天然起源,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申请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川办函〔2016〕91号)的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旺苍县林业局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的申请的复函》(旺林函〔2020〕51号),未批准申请人请求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认为,在办理上述林权流入申请人时,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申请人委托了剑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勘查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在该调查报告的统计表和一览表中,对申请人申请采伐的22个林地小班林木的起源均记载为人工,且该调查报告经被申请人评审后林权方流转到申请人名下,并且通过查询林业电子系统林保图,申请人享有的上述林权未划入天然起源林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之规定,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旺林函〔2020〕51号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的申请》(广顺司发〔2020〕11号)、林权经营权证、以及证件所附边界图,根据旺苍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申请人提供的审批资料对照,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核实,所属小班主要树种为天然起源,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申请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川办函〔2016〕91号)中“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相关规定,未予批准申请人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

被申请人又称: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同年8月28日委托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符合被申请人《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的复函》(旺林函〔2020〕51号)做出的行政决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旺林函〔2020〕51号行政决定,并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享有的位于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权的采伐许可证。”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时,根据《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4〕53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流转林地现状调查的报告。申请人委托剑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于2017年8月制作了《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70812022),该报告关于被流转林地林木起源的结论为人工林。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时,被申请人依照《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4〕53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主要对流转林地的四至和林农持有林权证登记内容与上述调查报告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查,不对林木起源进行审查,且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所依据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4〕53号)并未对流转林权林木起源作出具体要求与规定。

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林地经营权证以及《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70812022)。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参照“一张图”以及林木采伐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并派遣旺苍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到盐河乡林场进行实地调查,但该调查并未形成书面结论,也无现场调查记录。经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旺苍县林业调查设计队调查发现所属小班主要树种为天然起源,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申请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川办函〔2016〕91号)中“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相关规定,未予批准申请人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于同年7月24日复函回复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批准。被申请人2020年8月28日委托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进行调查,同年9月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关于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流转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的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20122),并作出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流转林地小班林木起源为天然林的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旺苍县林业局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的复函;

3、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林权流转纠纷调查处理后续情况报告》复印件;

6、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林权证复印件;

7、《广元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关于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四、七社林地流转的报告》复印件;

8、《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70812022)复印件;

9、《广元市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10、盐河乡青山村林保图照片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1、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关于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流转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的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20122);

3、《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4〕53号)打印本(已废止);

4、《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复印件;

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1号)打印件(已废止);

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T2407-2015);

7、《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

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川办函〔2016〕91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1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川林规发〔2020〕22号);

11、《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暂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

12、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关于旺苍县盐河乡林场采伐的申请复印件。

三、询问笔录

1、申请人询问笔录(吴某某);

2、被申请人询问笔录(盛某某);

3、被申请人询问笔录(赵某某)

本府认为:本案林木采伐许可事实部分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申请采伐的林地的林木起源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

申请人提供了其在办理林权流转登记时使用的《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70812022)及盐河乡青山村林保图照片,证明其申请采伐的林地的林木起源为人工林。但被申请人2020年8月28日委托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流转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的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20122)以及旺苍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人赵某某在询问笔录表示在收到申请人的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被申请人委托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核实的结论均证明申请人申请采伐的林地林木起源为天然林。双方对林木起源的结论不一致。

在本案证据方面,申请人提交的《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林地流转勘界及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70812022)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T2407-2015)5.1.1“应对评估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标注的内容进行核查,并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核查结果应满足核查的精度要求。”规定。

被申请人委托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盐河乡林场对林木起源的现场核实未出具有关书面结论,也无现场调查记录,该组证据缺乏真实性,本府不予采信。

在本案程序方面,被申请人2020年7月24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而提交的《关于广元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旺苍县盐河乡青山村22个流转林地小班林木起源情况的调查报告》(项目编号:120122)是2020年9月作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林地林木起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旺苍县林业局《旺苍县林业局关于盐河乡林场采伐申请的复函》(旺林函〔2020〕51号)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旺苍县林业局依法作出处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