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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898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嘉川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1、撤销嘉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155号《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桥村二组奉某某、陈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2、依法确认所争议的土地权归陈某某所有;3、该处理意见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府发〔2020〕155号《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桥村二组奉某某、陈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并依法确认所争议的土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奉某某的土地争议由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充分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就做出了一是石桥村二组三叉沟自留地土地使用权权属(林地未办理林权证)归奉某某所有;二是陈某某所领的土地补偿费应退回石桥村

二组集体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未按事实界线和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变更土地界限,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该《处理意见》并依法确认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

一、陈某某与奉某某争议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占用,经查:征收占用前该土地的性质应属自留地,故该争议地块在政府及主管部门无征收占用前的土地经营权档案依据,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嘉川镇石桥村二组,石桥村二组依法有对该块地享有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在争议双方发生权属纠纷后,石桥村二组已依法召集各户代表以及争议土地相邻周边土地经营权人进行了一事一议,均一致证明征收占用前的该块自留地经营者应为奉某某家。

二、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角度出发,调查了解了历任老干部,和一些知情年长的村民,其结果与石桥二组召集户代表一事一议的意见一致,也证实了争议的自留地在国家占用前系奉某某家的自留地。

因此,答辩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在政府征收占用前争议土地经营权应归奉某某家使用。

经复议审理查明:因 G542 公路工程项目的修建,阻碍了小松村至石桥村公路通行,需要修建小松村至石桥村快速通道,该通道占用石桥村二组三岔沟土地,申请人陈某某委托其嫂侯某某指认土地并领取了土地补偿资金,后第三人奉某某认为该土地权属应当归自己,由此引发纠纷,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对该土地的权属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召开群众大会等相关会议讨论该纠纷。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和相关会议讨论情况作出了《处理意见》,决定1、石桥村二组三岔沟自留地土地使用权权属(林地未办理林权证)归奉某某所有;2、陈某某所领的土地补偿费应退回石桥村二组集体。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作出该《处理意见》的证据,仅有部分了解土地历史情况的证人证言、社委讨论会和群众会的会议记录,缺乏争议土地权属记载及相关凭证、争议双方的调查笔

录等关键证据,因此本案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撤销嘉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府发〔2020〕155号《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桥村二组奉某某、陈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

二、责令嘉川镇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