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1、撤销旺苍县公安局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经济赔偿;3、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是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参加东河镇长滩村村委换届选举推荐会时,在会上自言自语小声说了一句“贼娃子”并没有指名道姓,一句“贼娃子”的牢骚话不构成寻衅滋事。而高某的二姐高某一站起来手指着申请人破口大骂,接着高某的大哥高某二也站起来指着申请人破口大骂,身为书记高某并未制止他们兄妹的行为,也立刻参与了破口大骂致使会议停顿。申请人认为导致会议停顿、扰乱会议秩序的是高某三兄妹;二是旺苍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马某某对高某“不满”无事实依据。申请人与高某并无私人恩怨不存在不满的事实,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在经营高氏农家乐五年期间利用职权盗用国家支农电被处罚,家族团伙盗采河床砂石,公款旅游等违纪、违法行为,不是“不满”;三是高某一先行挑事对申请人破口大骂,而后高某三兄妹群起大骂攻击申请人将事态扩大,为什么他们的行为不是寻衅滋事?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马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反映旺苍县供电公司对高氏农家乐偷电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回复;
4、申请行政复议补充材料。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对马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当之处。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为发泄对东河镇长滩村书记高某的不满,在长滩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推荐会上故意使用“贼娃子”等侮辱性语言对正在讲话的村支书高某进行侮辱、干扰会议正常进行,且不听在场人员劝阻,从而造成会议现场秩序混乱,致使会议中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经办案部门东河派出所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报经本局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我局认为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作出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无不当之处。
二、关于马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一句“贼娃子”的牢骚话不够成寻衅滋事。经办案部门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马某某向旺苍县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高家生态农家乐一事,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关于反映旺苍县供电公司对高氏农家乐偷电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回复”,查明了高家生态农家乐属于个体工商户类型,其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者,2016-2018年经营者为高某三,2019年至今经营者为高某一,高某作为股东(合伙人)之一,未实际参与农家乐经营管理。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在参加东河镇长滩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无视会场纪律,且在明知相关部门已经对高氏农家乐违约用电行为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多次在村支书高某在会场上进行讲话过程中,使用“贼娃子”等侮辱性语言对村支书高某进行侮辱且不听劝阻,从而造成会议现场秩序混乱,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相关解释的认定标准。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辩称自己在会上喊“贼娃子”并未指名道姓,但据马某某本人供述及长滩村其他参加会议人员证实,马某某所称“贼娃子”具体指的就是村支书高某。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
三、关于马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认为我局认定其对 高某“不满”无事实依据,与查证情况不符。经办案部门东河派出所民警队长滩村其他参会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以及结合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本人供述所称:自己之所以在长滩村村委会会议上使用“贼娃子”对村支书高某进行侮辱,根本原因就是认为村支书高某存在偷用村民资农电等其他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自己觉得村支书高某不配当长滩村村支书,更不配在台上开会讲话,所以每次村支书高某在会上讲话时,自己都会会上喊“贼娃子”,而村委会其他干部在会上讲话时,自己从未扰乱过会场秩序。我局认定马某某在长滩村村委会会议上喊“贼娃子”是有针对性的发泄自己对村支书高某的不满,马某某对长滩村村支书高某的不满是事实存在的。同时该行为也客观造成了会场秩序的混乱。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应当依法维持我局对马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马某某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3、《受案登记表》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4、《受案回执》复印件(2021年1月18日);
5、《传唤证》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6、《询问马某某笔录第一次》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7、《询问马某某笔录第二次》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8、《询问李某一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19日);
9、《询问高某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10、《询问张某某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11、《询问高某二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12、《询问王某某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13、《询问蒲某某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14、现场三大件复印件(2021年1月14日);
15、《吸毒检测资质》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1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17、《呈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马某某)》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18、《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19、尿检照片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0、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1、旺苍县供电公司提供资料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3、《陈述申辩笔录(马某某)》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表(马某某)》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5、《户籍证明》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6、《执行回执》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8、《案件审核记录表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29、《评分表》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30、合议工作记录复印件(2021年1月20日);
31、陈述和申辩(马某某自述材料);
32、《关于长滩村村委会议室监控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2021年1月20日);
33、《旺苍县公安局调查证据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
34、《调取证据清单》复印件(2021年1月15日);
35、东河镇长滩村村委会监控视频光盘(2021年1月15日);
36、会议现场拍摄视频光盘(2021年1月15日)。
经复议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在长滩村村委换届选举推荐会上,村书记高某一开始讲话主持会议,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就在会场自言自语的重复“贼娃子”,声音由小变大。在东河镇长滩村村委会雪亮工程的视频监控中,12分13秒高某开始讲话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开始重复“贼娃子”,15分10秒有人到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身边劝阻,马某某短暂停顿后继续自言自语“贼娃子”。后高某一(系东河镇长滩村2组社代表、高某的二姐)、高某二(系东河镇长滩村3组组长、高某的大哥)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爆发争吵,试图以此种方式阻止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自言自语“贼娃子”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高某以会议主持人的身份要求申请人:“马某某,我以选委会主任的名义,请你离开会场”,阻止无果,申请人与高某、高某一、高某二三人在会场继续争吵。争吵持续了两分钟后高某说“今天的会不开了”后就离开了会场。直到东河镇的驻村干部李某二来到会场后重新主持,会议秩序才得以恢复。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另查明:
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2020年4月2日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反映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偷用农排用电,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确认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的行为属违约用电。2020年4月7日,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已将差额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交到国网旺苍供电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又向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反映旺苍县供电公司对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偷电行为未依法处理,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认为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的行为属违约用电,旺苍县供电公司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了处置,并下发了违约用电通知书和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关于马某某反映高XX违规用电事宜的回复、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反映旺苍县供电公司对高氏农家乐偷电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回复作为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多次在高某主持村委相关会议时自言自语“贼娃子”等相关语言。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申请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高某参股的旺苍高家生态农家乐偷电,且申请人认为高某作为村支书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未得到组织处理,故内心不服高某任村支书,才多次在高某讲话时扰乱会场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在东河镇长滩村村委换届选举推荐会上自言自语“贼娃子”,在被人劝阻后依然不停止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持续说了三至四分钟“贼娃子”,高某一、高某二、高某为阻止申请人在会场持续自言自语“贼娃子”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与申请人爆发争吵,高某以会议主持人的身份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我以选委会主任的名义,请你离开会场”后无果,四人继续在会场争吵。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在会场重复说“贼娃子”的行为是致使会场秩序混乱的引发原因,随后双方发生争吵致使会议被迫中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佐证,证据充分。
三、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受理报案后,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送达程序,向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全面客观真实调取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适用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原则,处罚裁量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处罚幅度与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在村委换届选举推荐会上先是自言自语“贼娃子”,再是不听劝阻与人互相辱骂导致会场秩序混乱,会议中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申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构成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之前多次造成与此次大同小异的状况,影响恶劣,属情节较重。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马某某的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1.维持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当事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