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奉某一。
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1、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确认旺苍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9年,县民政局修建儿童福利院,把我们十几户住户的入户路改道导致我们目前三年多路都没通,原来修建的时候民政局赵某某赵局长答应了的让我们放心会把路给我们修好,灯安好,当时我们就知道路改了要走我们下面奉某二等人那家的土地,但是土地性质实际为百丈小学的集体土地,他只负责耕种,但是他始终不同意,我们与东河镇、民政局、村上多次去做工作,他依然不同意,多次阻拦民政局施工,在我们通行的道路上多次栽种树和菜,放木板等,影响村民正常通行问题,6月8号私自砍了我的树,我到现场拍照并到社区反映,报警了,派出所的也出警了,在现场派出所的人才数了我的树,他们一屋人都跑到了我们家,派出所对他们进行了批评,但到6月18号,我到派出所去问我的报警处理结果,派出所出警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不构成犯罪,我7月1日到县政府找领导要求解决三年此路不通的问题,我在县政府没有大声吵闹,没有拉横幅,没有下跪,没有对领导的攻击等等行为,为什么派出所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我抓走了,当时我的身体不好,有严重性三级高血压,心脏不好,心肌缺血等等病因,他们的行为一点都不以人为本,不人性化,我身为受害者还被抓起来,对我人身的自由控制,给我的心灵和身体上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在抓到派出所后,我问办案警官我要关多久,他说八小时,我等到八小时后他又说十二小时,等到十二小时之后他又说是二十四小时,我是早上八点二十几到的派出所,等到二十四小时候他们没有给我一个正确的理由就把我送到了拘留所去,难道是他们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还有没有公平正义?在派出所审问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对我进行了人身侮辱,做笔录的那个女警没有侮辱我,另一个询问的女警对我进行了人身侮辱,把我抓住又推又攘,我说“女子你也有妈”,她说我对她人身攻击,我问她这是人身攻击吗?你们几个人把我抓住又推又攘,在推拉过程中用拳头抵到我的背心,我的背在拘留所都疼了几天。那个女警侮辱我说“你坐在什么位置?我又坐在什么位置?”,我让她要对她自己说的话负责,让她对我的位置进行定性。
我真心的希望得到县政府支持我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奉某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奉某一对我局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府旺府复字〔2021〕4号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当之处。
2021年5月以来,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与詹某某因补偿修路纠纷,两人多次到县民政局、县委群工局、县政府找相关领导解决处理时在民政局局长办公室、民政局办公楼楼道、县人民政府大院大吵大闹,奉某一扬言跳楼,自伤自残,以死相逼,阻挠他人乘坐县政府办公电梯等方式扰乱政府机关单位办公秩序,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劝阻。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奉某一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经办案部门东河派出所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报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并经本局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我局认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作出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无不当之处。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自己7月1日到县政府找领导,在县政府没有大声吵闹,没有拉横幅,没有下跪等行为,为什么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其抓走。
2021年6月25日10时许,我局东河派出所接到县民政
局局长黄某某电话报警,称奉某一在县民政局局长办公室及办公区域以要求解决康复中心修建后道路通行问题,扰乱单位秩序的报警,我局东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依法处置,在确认奉某一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后,我局东河派出所于同日受理为“奉某一扰乱单位秩序案”进行查处,受案后东河派出所办案人员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奉某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基本查清,但奉某一一直未到案说明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局东河派出所办案人员获悉奉某一以同一理由在县政府非信访区滞留不愿离开,随即我局东河派出所办案人员到达县政府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奉某一口头传唤至东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
为,派出所将其关了二十四个小时,没有给其一个正确的理由就将她送到了拘留所。
2021年6月25日我局东河派出所基于奉某一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依法受理为“奉某一扰乱单位秩序案”进行查处,并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7月1日9时许,我局民警将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口头传唤至我局东河派出所办案区,办案民警依法对奉某一进行询问,因案情复杂,且该案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同时需要继续完善相关证据,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派出所所领导批准后,依法将询问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本案从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被传唤到案(2021年7月1日9时30分)至向其宣布行政拘留(2021年7月1日23时39分),整个案件奉某一被实际传唤时间为14时09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无行政复议申请奉某一所称派出所将其关了二十四个小时。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应当依法维持我局对奉某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的全部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奉某一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021年7月1日);
3、旺公(东)受案字〔2021〕1624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2021年6月26日);
4、旺公(东)受案字〔2021〕1624号《受案回执》复印件(2021年6月26日);
5、旺公(东)受案字〔2021〕1624号《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2021年7月1日);
6、《奉某一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7、《刘伟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6月30日);
8、《范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6月30日);
9、《张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6月30日);
10、《韩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1、《曾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3、《吸毒检测资质》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4、《奉某一的呈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5、吸毒检测照片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7、《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8、《户籍证明》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19、《前科信息》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1、《案件审核记录表》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2、《行政案件考核表》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3、合议记录复印件(2021年7月1日);
24、接受证据清单复印件(2021年7月26日);
25、《关于通知家属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021年7月2日);
26、《证明》复印件(2021年7月27日);
27、《到案经过》复印件(2021年7月27日);
28、光盘视频情况说明(2021年7月27日);
29、《2021年5月24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2021年7月27日);
30、关于奉某一民事调解卷宗相关材料复印件(2021年7月21日);
31、案件相关视频光盘(2021年1月15日)。
经复议审理查明:
奉某一,2021年6月25日10时许,被申请人接县民政局局长黄某某电话报警称:詹某某、奉某一两人在县民政局局长办公室要求解决康复中心修建后道路通行问题,由于达不到其要求,在办公室吵闹砸东西,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詹某某与申请人奉某一两人在办公室要求解决康复中心修建后道路通行问题,两人要求将詹某某户的入户路修成宽2.5米,民政局不能达到其要求只能将路修成2.1米宽。现场詹某某情绪较稳定,未有过激行为。申请人奉某一情绪激动,在办公室及县民政局办公区楼道上吵闹、大哭、用头撞墙等,期间造成县民政局办公区秩序混乱。办案民警现场劝导无果,将其传唤至东河派出所,但申请人奉某一在东河派出所依然情绪激动,未能制作询问笔录,后通知镇、村社相关干部将申请人奉某一带回家进行安抚。
2021年7月1日,东河派出所获悉申请人奉某一以同一理由在县政府非信访区滞留,坐在县政府会议中心电梯口,经劝导不愿离开,办案民警到县政府后,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奉某一口头传唤至东河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奉某一于7月1日9时30分到达东河派出所接受询问,于7月1日23时40分离开派出所。
2021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奉某一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依法受案、调查,并于2021年7月1日21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告知,申请人奉某一未提出申辩意见。当日,被申请人旺苍公安局作出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奉某一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奉某一不服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县政府保安向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2021年6月25日,詹某某与申请人奉某一二人因为与县民政局的修路补偿纠纷,到县民政局找县民政局局长黄某某解决问题。申请人奉某一在县民政局局长办公室及县民政局办公区楼道内吵闹、大哭等;2021年7月1日,詹某某与申请人奉某一二人因同一理由在县政府非信访区滞留,坐在县政府会议中心电梯口,经劝导仍不离开。上述行为已经影响到相关机关单位秩序,致使相关机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佐证,证据充分。
三、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报案后,办案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依法处置,在确认申请人奉某一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受理为“奉某一扰乱单位秩序案”进行查处,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旺公(东)受案字〔2021〕1624号,受案后东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奉某一一直未到案说明情况。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获悉申请人奉某一以同一理由在县政府非信访区滞留不愿离开,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到达县政府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申请人奉某一口头传唤至东河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奉某一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故未通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进行了注明。2021年7月1日21时01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奉某一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7月2日7时55分,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通过电话将《旺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旺公执通字〔2021〕734号)的内容通知到申请人奉某一的丈夫侯某某。
针对申请人奉某一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我是早上八点二十几到的派出所,等到二十四小时候他们没有给我一个正确的理由就把我送到了拘留所去。”经查,2021年7月1日9时许,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将申请人奉某一口头传唤至东河派出所办案区,办案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因案情复杂,需调查取证,且对申请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将询问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本案从申请人奉某一被传唤到案(2021年7月1日9时30分)至向其宣布行政拘留(2021年7月1日23时39分),整个案件奉某一被实际传唤时间为14时09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全面客观真实调取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适用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原则,处罚裁量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处罚幅度与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自2021年5月以来,多次到相关部门采取过激方式要求解决问题,拒不听从劝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奉某一的行为是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上班期间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奉某一2021年6月25日在县民政局滞留时间较长,且不听劝阻,影响较大,属情节较重。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申请人奉某一的违法过错程度、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1.维持旺苍县公安局作出的旺公(东)行罚决字〔202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