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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旺苍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6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点击量:598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召开旺苍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时,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4楼会议室(地址:东河镇红星南路140号)。

二、听证项目

旺苍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三、听证方案(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0名)

(一)非居民用水户(10名)。杨永林(县委党校)、何斌(县经信科局)、向长青(县教育局)、蔡青(县水利局)、张海军(县住建局)、青松(四川广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黎春(旺苍县旺苍宾馆有限公司)、周国赋(旺苍合众化工有限公司)、易涛(旺苍县人民医院)、袁旭(翰克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供水企业(1名)。张绪勇(旺苍县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相关部门参加人(4名)。昝亮(县人大财经委主任),褚勇(县政协经济委副主任),李雪晴(县委群工局副局长)、刘剑(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股股长)。

五、听证人名单(5名)

何明伟(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汪洋(县水利局总工程师)、张德志(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负责人)、朱均(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干部)、高会容(县发改局价格收费股干部)。

六、因无旁听人员报名,本次听证会不设旁听席。


附件:旺苍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

旺苍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机制的意见》,提高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自觉节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县城,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文件精神,结合旺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省现行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合理调节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旺苍县内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包含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

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

(三)定额管理

1.用水定额的核定。县水利局组织县城镇供水企业,根据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以及国家标准《取水定额》,以年为周期,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节水型单位创建等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用水量。新用户年度定额用水量自行申报,待满3年后再按前款规定执行。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旺苍县城镇供水企业与非居民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定额用水量。

2.用水定额的复核。以后每年,县水利局组织供水企业,根据非居民用户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或非居民用水户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节水型单位创建等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复核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定额用水量。

3.用水定额的调整。非居民用水户对于核定的年度定额用水量有异议的,可自年度定额用水量核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生产规模调整、用水统计分析、节水措施等相关资料。对年度实际用水量有异议的,可在当年度第三季度末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县水利局组织供水企业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旺苍县城镇供水企业定期抄录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对比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与下达的年度定额用水量,并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代收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并代开相关票据,具体标准如下:

1.超过用水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照分类正常水价标准加收1倍水费;

2.超过用水定额10%—30%(含30%),超出部分按照分类正常水价标准加收2倍水费;

3.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分类正常水价标准加收3倍水费。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两高一剩”企业名单,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10%、210%、310%。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非居民自来水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

(六)资金管理及使用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   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资金征收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超定额用水加价具体实施

县水利局和县城镇供水企业配合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一年为一个核定周期,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定额用水量后,超出部分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同时,县水利局、县城镇供水企业每年定期向县发改局报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

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拟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