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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2626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旺苍县公安局做出的旺公(三)行罚决字〔20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4日作出的旺公(三)行罚决字〔20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1971年当兵1975年作为退伍军人回旺苍,后被鉴定为2级残废,但县民政局未对申请人进行安置处理,申请人不服气去民政局进行理论后对县民政局领导进行了殴打,随后被大河乡(现为水磨镇)接回,被安排为大队长,后又因计划生育将其树立典型教育,并进行了扣粮,现已年老,多年残疾,未办理残疾证,无残疾补助,未进行军人评残,且养老问题无法进行解决,故对其进行着了信访希望政府能给予申请人相应救济。至今2023年,未对申请人的问题有任何解决措施,因此,申请人一路信访至天安门广场,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到达天安门广场之后,申请人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却被直接接回了广元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希望县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旺公(三)行罚决字〔20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处理且已经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后,无理取闹、逞强耍横,再次以同一信访事项而带上访材料和自制伸冤纸牌乘车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越级上访。2月16日,李某某非法上访行至北京天安门地铁站出口处被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二、我局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我局三江派出所在受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案件事实。经调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后报经本局法制大队审核、局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我局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应当依法维持我局对李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案件编号:A5108217100002023020014)治安(行政)案件卷宗。

经复议审理查明:

李某某系旺苍县水磨镇某村村民,曾在部队服役,因无法评定残疾、落实残疾军人待遇及生活困难的问题引发信访,后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及2022年5月11日经多部门协调,解决了信访事项。于2021年2月24日及2022年5月11日都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承诺对评残及衍生问题息诉息访。

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携带自制纸质伸冤牌和信访材料从家中出发步行至南江县坪河,乘坐大巴车至南江县汽车站再次搭乘大巴车至陕西汉中,从汉中乘坐高铁至西安,后从西安坐高铁于2023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到达北京。李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早晨携带自制纸质伸冤牌和信访材料到达天安门广场地铁站,准备伸冤上访,后被地铁站民警拦住询问,李某某称其至天安门伸冤,随即被当地民警带至天安门公安分局,最后被移交给广元驻京办。以上事实有案件相关文书材料在卷佐证。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办案部门三江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旺公(三)受案字〔2023〕419号),于2023年2月23日正式立案(旺公(三)立字〔2023〕319号),并展开了调查,查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4日14时20分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李某某予以告知,申请人李某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对其处罚,政府给其信访问题解决并不妥当,未解决其伤残退伍军人问题,申请人生活困难,不得已进行上访。当日,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李某某年满七十周岁,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案涉违法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李某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后仍越级上访,其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是采取上访的方式制造影响,已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越级上访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并无不当。

三、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处理且已经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后,再次以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带上访材料和自制伸冤纸牌乘车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越级上访。2023年2月16日,李某某非法上访行至北京天安门地铁站出口处被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的关于申请人李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四、关于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报案后,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被申请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五、关于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在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后仍越级上访构成了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且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李某某年满七十周岁,法定不执行拘留,未对其执行拘留。故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旺苍县公安局做出的旺公(三)行罚决字〔2023〕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