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于7月31日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6月29日因其妹妹生日向旺苍县某某烘焙坊订购198元的蛋糕,在取得蛋糕进行食用时,发现蛋糕上存在疑似金箔的物质。该烘焙坊表示其就是金箔,起装饰作用,可食用。但依据《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第四条之规定,其不可食用,添加金箔为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12315服务热线对该烘焙坊涉嫌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7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但并未电话告知申请人。在申请人查询投诉工单号后,不认可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办理结果。申请人认为,其购买蛋糕的行为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该烘焙坊制作蛋糕的图片是由该烘焙坊主动提供而并非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并不清楚其中是否含有金箔,不存在诱导商家使用金箔纸的行为,且金银箔纸在《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查处范围之内。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蛋糕的实物样图;
3、申请人与旺苍县某某烘焙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被申请人在全国12345平台上做出的处理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购蛋糕系旺苍县某某烘焙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图片加工而成,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图片中蛋糕表面有金色箔纸(块),该烘焙坊根据申请人的图片要求制作而成,而非自行设计加工样式。该烘焙坊向申请人发红包道歉后当事人不子接受,并提出退一赔十的要求。据此,申请人存在要求该烘焙坊制作表面镶嵌金泊纸(块)蛋糕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含金银箔粉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制作的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用于销售的食品”的规定,金银箔粉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制作,该规定的范畴是金银箔粉,不是金银箔纸(块)。而申请人要求该烘焙坊加工的蛋糕外表面上镶嵌的系大小不一的明显可见的金泊纸(块)。
三、根据人们的日常食用认知能力,申请人要求该烘焙坊加工的蛋糕外表面上镶嵌的大小不一、明显可见的金泊纸(块),不易咀嚼下咽,大众的饮食习惯不会将其食用。该金泊纸(块)起到的是装饰作用。
四、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旺苍县某某烘焙坊进行检查,对其在蛋糕外表面上镶嵌金泊纸(块)易造成消费误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合法恰当,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2、旺苍县某某烘焙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旺苍县某某烘焙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市场监管局东河所对旺苍县某某烘焙坊的检查记录及图片;
5、旺苍县某某烘焙坊关于其被投诉的情况说明及其与申请人相关聊天记录复印件;
6、《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复印件。
经复议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向旺苍县某某烘焙坊于微信发送了其需要定制的蛋糕图片,并转账198元让其制作。在取得蛋糕进行食用时,发现蛋糕上存在疑似金箔的物质,该烘焙坊回复申请人该物质为起装饰作用可食用的金箔纸,申请人表示其为违法添加的不可食用物质,并要求该烘焙坊假一赔十。该烘焙坊发微信红包给申请人,意欲和解,未果。
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15服务热线以食品安全问题对该烘焙坊进行了投诉,平台工作人员表示在3个工作日内会有相关部门联系申请人。
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该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于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金箔。该烘焙坊对其被投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其与申请人相关聊天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含金箔纸的蛋糕图片是由申请人发送给该烘焙坊。被申请人对该烘焙坊于蛋糕外表镶嵌金箔纸(块)易造成消费误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该投诉,认为申请人存在诱导该烘焙坊使用金箔纸之嫌,该烘焙坊使用的金箔纸在蛋糕表面,只为装饰作用,双方消费争议不属实,不予受理投诉。
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不知晓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已作出回复,再次拨打12315服务热线,被告知该投诉已办结,并告知其投诉工单号。申请人通过查询,得知该案已办结。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案件相关文书材料及照片、截图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本府对该案焦点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服务热线投诉烘焙坊在其购买蛋糕中违法添加不可食用金箔,要求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履行处理职责,该告知属于一种程序性的通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任何权利,也未施加任何义务和责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全国12315平台及12315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公众在平台上表达的诉求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仍需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开展。行政机关在全国12315平台及12315服务热线中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对于申请人“退一赔十”的诉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是否违法。
一是根据申请人提供图样制作的蛋糕不属于“退一赔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投诉商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图制作蛋糕,在蛋糕上加入装饰物的行为,不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对被投诉商家进行检查,对其在蛋糕外表面上镶嵌金箔纸(块)易造成消费误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三是申请人诉求属于民事诉求,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当事人“退一赔十”的诉求属于民事诉求,应该通过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必须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实施了产生实质性变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发生了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且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熊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