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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1767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四川甲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年6月7日,四川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不服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旺苍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12日,我府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

申请人称:

2023年6月1日,我公司收到旺苍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我公司投诉“旺苍县某某区某某社区居民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某某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职称证弄虚作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称“因发证机关无法核实孙某某原工程师职称证书具体专业名称,无相关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职称弄虚作假的行为”。我公司认为旺苍县住建局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一、孙某某涉嫌职称证弄虚作假。1.某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孙某某作为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中级职称证,职称证号为:工-XXXXX,专业为建筑工程;而在“短舱、反推专业化制造基地胶接厂房项目:中,孙某某同样作为技术负责人,所使用中级职称,职称证号同样为:工-XXXXX,专业却是建筑经济管理,孙某某在不同的项目上使用了同一编号却不同专业的职称证,同一个编号决不可能存在不同的职称专业。2.孙某某提交的2009年成都市新都区职改办的职称证涉嫌造假篡改专业,当年评的职称证专业全部为工民建专业,而不存在建筑工程专业或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的职称证。3.同批职称证其他的手写填报证书的字体均一致,与孙某某职称证上字体存在差异。

二、孙某某投标时无职称证原件,乙公司的投标系无效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资料中的人员证件应是原件扫描件。某某项目于2023年3月6日开标,中标公示时间是3月9日,而孙某某在2023年3与10日登报职称证丢失,时间过于巧合。乙公司涉嫌为投标篡改孙某某职称证专业。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同批次部分公司的证书扫描件、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的结论:因发证机关无法核实孙某某原工程师职称证书具体专业名称,无相关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职称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结论事实清楚。

1.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经查证,孙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经成都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新都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该人员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2.乙公司管理人员胡某某、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说明:孙某某于2022年4月入职乙公司。其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丢失,于2023年3月9日在华西都市报登报了作废声明,于2023年3月10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收到核实孙某某职称证书协查函。鉴于其在同职称系列、同一职称等级存在多个专业的情况,本着对各方负责的原则,我局需贵局提供其评审表原件、证书原件等重要资料,方能对其职称证书的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

4.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成都市建筑业相关资格证书不需要经过住建部门审批,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直接向人社部门申报,因此住建部门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档案资料。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孙某某,自称原工程师职称证书遗失。经查,2009年7月23日经成都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新都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成职改办〔2009〕290号),于2009年10月12日同意孙某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新职改办〔2009〕18号)。目前,通过现有资料无法核实孙某某原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具体专业名称。

二、答复人的程序合法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关于转办旺苍县某某区某某社区居民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施工项目投诉事宜的通知》将此案交由我局办理,有立案审批表佐证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立案,工作人员赴职称证书发证机关调查,对乙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进行询问。县发改局召集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召开招投标联席会议进行研讨。我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该投诉事宜。

三、对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缺乏事实根据。

四、申请人所述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因发证机关无法核实孙某某原工程师职称证书具体专业名称,无相关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职称弄虚作假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所阐述的事实与理由是推测得出的结论,缺乏事实根据。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答复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项之规定,维持《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通知、立案审批表、调查记录、会议记录、登报声明、相关单位复函、《关于同意林某某等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孙某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和招标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前,孙某某在四川省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职。2022年4月后,孙某某在乙公司就职。四川乙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4年10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两家公司在不同的投标项目中,显示孙某某职称证出现不同专业。丙公司于2021年3月成为“某某道路及绿化提升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公示丙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xxxxxx49,职称:市政工程,级别:高级。丙公司于2021年10月成为“短舱、反推专业化制造基地胶接厂房项目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三名,“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公示丙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证书名称:职称证,证书编号:工-XXXXX,职称:建筑经济管理,级别:中级。2023年3月,“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公示某某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乙公司,第二名为甲公司,其中乙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证书名称:职称证,证书编号:工-XXXXX,职称:建筑工程,级别:中级。

2023年3月14日,甲公司投诉孙某某职称证书涉嫌弄虚作假,主张取消乙公司中标资格。旺苍县住建局向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成都市新都区住建局回复无相关档案资料。成都市人社局回复需要原件才能进一步核实。成都市新都区人社局回复孙某某确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但具体专业无法核实。孙某某职称证于2023年3月遗失并登报公示,已申请补办。旺苍县住建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甲公司反映的情况缺乏事实根据,回复甲公司:因发证机关无法核实孙某某原工程师职称证书具体专业名称,无相关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职称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平台截图、甲公司投诉信、案件转办通知、复函、询问笔录、《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旺苍县住建局作为案涉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经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广元市住建局移送,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府作如下评述:

一、关于在某某项目中孙某某职称证是否弄虚作假的问题。

1.孙某某工程师职称证真实存在。2009年7月23日经成都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新都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成职改办〔2009〕290号),于2009年10月12日同意孙某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新职改办〔2009〕18号)。

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职称证专业。2023年3月5日,乙公司向招标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国投”)递交承诺书,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有效的职称证书。乙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在旺苍县住建局调查时称,职称证由办公室人员进行核验证书原件并扫描,扫描件经本人确认一致后原件由本人保管。孙某某在旺苍县住建局调查时,自述未取得高级职称证,只取得工-XXXXX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于2023年3月丢失,3月9日登报公示,3月10日申请补办。

2.甲公司复议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甲公司称孙某某在不同的项目上使用了同一编号却不同专业的职称证,同一个编号决不可能存在不同的职称专业。甲公司提供同批职称证扫描件,但其中姓名、照片、证书编号作加密处理,内容不可见。甲公司提出同批职称证其他的手写填报证书的字体均一致,与孙某某职称证上字体存在差异,但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成都市新都区人社局复函表示孙某某确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具体专业需要孙某某职称证原件才能进一步核实,故甲公司复议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无法达到其证明孙某某在某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目的,本府不予采纳。

故孙某某职称证真实存在,但目前无法确定具体专业名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在某某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关于孙某某职称证专业不明是否影响乙公司的中标资格的问题。

1.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某某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有效的建造师证书”。

2.招标人的澄清说明。2023年3月6日,评审委员会向兴旺国投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兴旺国投对“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中: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有效的专业职称证书。请问建筑施工、施工管理、工民建、建筑工程管理、房屋建筑等建筑工程类的职称是否有效”问题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兴旺国投答复“建筑施工、施工管理、工民建、建筑工程管理、房屋建筑等建筑工程类的职称均有效”。

3.孙某某具有建筑与施工类工作经历。旺苍县住建局在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制的2009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载明孙某某专业为建筑与施工,同时“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栏载明“建筑施工与管理”。

4.孙某某职称证真实存在。2009年7月23日经成都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新都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成职改办〔2009〕290号),于2009年10月12日同意孙某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新职改办〔2009〕18号)。

5.孙某某具有建筑工程资格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孙某某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6.孙某某符合招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水平。二级注册建造师证是执业资格证书,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中级职称是对持证人的技术含量、技术等级和技术水平的一种肯定,代表着持证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与从业业绩。

综上,孙某某职称证真实存在,但目前无法确定具体专业名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在某某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009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载明孙某某专业为建筑与施工,省住建厅官网和旺苍县住建局投诉处理案件卷宗孙某某建造师复印件证实孙某某系二级注册建造师,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的资格和水平,具有建筑与施工类工作经历,招标人澄清说明亦认可其符合招标条件,孙某某职称证专业不明不影响乙公司某某项目的中标资格。故旺苍县住建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旺建招投决〔2023〕02号)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旺苍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