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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旺府复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1282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并更正其档案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日。

申请人不服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3年6月2日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确认其档案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1990年通过被申请人(原旺苍县劳动局,现已合并更名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工,被招录于旺苍县原二轻局机具厂工作,在招录时申请人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将户口从原某某镇某某居委会迁出入户至二轻局机具厂档案依据均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一致,均为1963年4月19 日,但被申请人当时的工作人员为何将申请人的档案年龄填写为1965年5月申请人并不知情,在申请人办理退休时才知晓。

二、误登档案年龄的过错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对申请人的档案登记年龄进行更正。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实际情况,并要求更正申请人误登的档案年龄,而被申请人仍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坚持错误登记的1965年5月,拒绝更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引用的(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属部门规章,而申请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被申请人引用内部规章,拒绝更正错误的档案年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依法进行变更。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复印件;

3、迁出人口登记簿复印件;

4、邓某某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邓某某向我局申请退休,经查阅邓某某同志档案,档案中招工表涂改,1989年12月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审批表记载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邓某某同志公民身份号码为:510821********0011,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根据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做出档案出生时间的认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二、作出认定决定的依据

(一)事实依据

邓某某1989年12月27 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1989年12月28日体检表上记载年龄为26岁,1989年12月30日招工时招工表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4月(涂改,无法认可),1989年12月30日招录通知记载年龄为25岁,1990年度迁出人口登记簿记载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92年3月9日《新工人定级批示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8岁,1982年11月23日转正定级批示表上记载的年龄为1963年4月,1995年10月10日《集转全申请表》上记载的年龄为32岁,1994年7月2日《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94年7月8日《工人升级批示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95年9月12日《二轻工业局职工履历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

(二)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就邓某某申请复议理由答辩如下

(一)关于认定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职工退休时档案出生时间是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人社部门)认定,所以我局作出的《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认定时间的问题

2023年3月28日,邓某某向我局提出退休申请,我局工作人员及时查阅档案,并告知招工表涂改,档案中最早记录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我们认定档案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如有其它更早记录出生时间的佐证资料可以提供,我们再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认定。但截至作决定之时,邓某某并未提供其它更早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资料,2023年4月12日,邓某某告知我局没有更早佐证资料提供,要求出具书面档案出生时间的认定。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了《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并当面送达给当事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

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邓某某企业职工档案。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邓某某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4月19日,其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退休申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发现,在邓某某的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5年5月(1989年12月填写的《旺苍县招工登记表》因涂改无法认可,故根据申请人《职工子女审批表》上的登记年龄进行出生日期认定)。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出生时间认定问题的复函》(川人社函(2011)2号)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邓某某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且被申请人告知邓某某如有其它更早记录出生时间的佐证资料提供,则再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认定。邓某某未向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其他佐证资料。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决定》并于当日对邓某某进行送达。

另查明,邓某某企业职工档案中1989年11月30日的《四川省旺苍县劳动局(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中载明邓某某的年龄为25岁;1989年12月30日填写的《旺苍县招工登记表》因涂改,故无法作为认定依据;1989年12月29日填写的《职工子女审批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为1965年5月;1989年12月28日填写的《体格检查记录》中载明邓某某年龄为26岁;1991年12月19日填写的《新工人定级批示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19日;1995年10月10日填写的《集体的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申请表》中载明邓某某的年龄为32岁;1994年7月8日填写的《工人升级批示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19日;1995年10月填写的《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19日;1995年填写的《旺苍县二轻工业局职工履历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19日;2012年11月6日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19日。

以上事实有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工档案》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

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性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旺编发〔2019〕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保险管理股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批有关工作;”所以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邓某某《企业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较为混乱,明确记载其出生年份有1963年和1965年两个年份。一方面,最早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是1989年12月29日填写的《职工子女审批表》,表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为1965年5月。其他材料中载明邓某某出生年月为1963年4月19日。邓某某身份证中出生日期为1963年4月19日。另一方面,最早关于年龄的记载是1989年11月30日的《四川省旺苍县劳动局(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为《企业职工档案》中时间最早的档案材料),其中载明的邓某某年龄为25岁,若按实岁推算邓某某的出生日期可能为1963年11月30日至1964年11月30日,若按虚岁推算邓某某的出生日期可能为1964年11月30日至1965年11月30日,侧面印证邓某某出生日期不可能为1963年4月19日。因此,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作出《决定》,认定邓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申请人邓某某的《企业职工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三、关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属于法律,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于部门规章,劳社部制定该规章时并未与法律相抵触。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内容、性质、用途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其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应视为正确的、唯一的居民出生日期,并未作明确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效力级别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具有明确指导如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作用,而劳社部发〔1999〕8号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指导如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符合其立法宗旨和初衷,因此被申请人优先适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并无不当。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人社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审核时发现,邓某某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与其个人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依据上述规定认定邓某某出生时间为1965年5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止退休审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的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邓某某同志档案出生时间认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