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精神,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1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49号)同意,拟征收白水镇白水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白水镇白水村五组(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白水镇白水村五组集体土地327.983亩,其中:耕地55.32亩,园地2.63亩,林地231.423亩,其他农用地6.558亩,建设用地1.77亩,未利用地30.282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旺苍县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执行,征收白水镇白水村耕地及其他农用地4.7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16万元/亩,安置补偿费3.304万元/亩,建设用地2.36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大春1224.00元/亩、小春816.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公告时间: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
七、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