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普济镇横石村十组、十一组,木门镇农建村五组、青坪村五组部分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预征收土地位于普济镇横石村十组、十一组,木门镇农建村五组、青坪村五组。该项目用地红线总面积为170.815亩,其中河流水面办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22.506亩,征收集体土地148.309亩(耕地16.944亩、林地131.365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普济镇人民政府、木门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普济镇横石村4.92万元/亩,木门镇农建村、青坪村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旺苍县小王沟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040元(大春60%、小春40%)的标准计算。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普济镇横石村村民委员会,木门镇农建村、青坪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5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6月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李明超,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