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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23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405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4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旺苍县2023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24年5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776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2023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东河镇金石村1、2组;大德镇中坝村9组;嘉川镇真武宫社区3组,庙二村2组;白水镇大兴社区3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征收旺苍县东河镇金石村1、2组,大德镇中坝村9组,嘉川镇真武宫社区3组、庙二村2组,白水镇大兴社区3组集体土地共计48.038亩(耕地34.052亩、园地0.288亩、其他农用地5.282亩,建设用地8.416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旺苍县2022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2年第18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贤众新型墙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3年第24号)执行,其中东河镇金石村1、2组农用地5.9万元/亩,建设用地2.95万元/亩;嘉川镇真武宫社区3组,白水镇大兴社区3组农用地5.32万元/亩,建设用地2.66万元/亩;大德镇中坝村9组农用地4.72万元/亩,建设用地2.36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时间: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七、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

八、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