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旺苍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于2025年3月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298号、川府土〔2025〕299号。
二、批准用途:旺苍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和第4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旺苍县嘉川镇和平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旺苍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旺苍县嘉川镇和平村4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旺苍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嘉川镇和平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集体土地合计448.994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41.200亩,园地24.193亩,林地240.954亩,其他农用地39.140亩,建设用地3.507亩);旺苍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旺苍县嘉川镇和平村4组、五红村4组、寨梁村1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集体土地合计110.873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3.241亩,林地85.094亩,建设用地2.538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嘉川镇和平村4组、槐树村3组、五红村4组,普济镇清江村5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32万元/亩,征收寨梁村1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72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20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