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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22日)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22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5月2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元超 川 0821交简罚〔2025〕3号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年 05月 12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川 HXX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 05月 09日 09时 50分,驾驶员驾驶张元超所属川 HXX小型轿车搭载 1名乘客从旺苍职中至旺苍政务服务中心,该趟运输收取了费用。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0.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2 2025-5-11 2025-5-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侯勇 川 0821交罚〔2025〕181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 年 05 月 06 日 14 时 4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木九路首石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侯勇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侯勇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53.2吨,六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 4.2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2 2025-5-11 2025-5-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张洪林 川 0821交罚〔2025〕19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11日 17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博骏公学对当事人张洪林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洪林驾驶川HXX小型轿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洪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宜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目的地为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张洪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洪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洪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洪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博骏公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2 2025-5-11 2025-5-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李云 川 0821交罚〔2025〕182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06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同心村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李云驾驶川 E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白水同心建材运输泥巴到西南水泥厂。通过调查,李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泥巴车货总重为 35.2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3 2025-5-12 2025-5-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黄大勇 川 0821交罚〔2025〕19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12日 14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对当事人黄大勇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黄大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黄大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上城华府 A区,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30元,驾驶人黄大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黄大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医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3 2025-5-12 2025-5-1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唐鸣杰 川 0821交罚〔2025〕19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13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石龙庄园对当事人唐鸣杰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唐鸣杰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唐鸣杰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竹烧鸡酒家,目的地为石龙庄园,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93元,驾驶人唐鸣杰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唐鸣杰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唐鸣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唐鸣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石龙庄园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4 2025-5-13 2025-5-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张侠 川 0821交罚〔2025〕19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14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对当事人张侠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侠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张侠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马家梁社区居民委员会,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侠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侠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侠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15 2025-5-14 2025-5-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