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治理城镇燃气领域不正之风,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问题排查整治,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经营管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未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问题;
5.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进行安全用气告知等问题;
6.燃气经营企业违规收费;
7.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要求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8.燃气经营企业强制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
1.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黑窝点”;
2.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3.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问题瓶”;
4.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5.添加“二甲醚”等违规行为;
6.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配送制。
7.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
(三)非居民安全用气(餐饮等非居民用户)
1.餐饮等行业非居民用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热源或气瓶间设置不符合规范;
2.燃气报警装置未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设备故障强行使用;
3.未按要求签订供用气合同或未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4.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私接管道,占用、封堵燃气设施安全通道。
(四)居民用户端安全用气
1.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2.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3.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5.户内燃气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五)其他方面
1.涉及燃气管道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现场交底会商制度、未严格施工许可管理、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存在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2.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灶、管、阀”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
3.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来电举报:(0839)4202393或(0839)6211829(工作日)。
(二)来信地址: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楼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87号)。
四、注意事项
(一)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线索,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鼓励实名举报。为便于核实和处理线索,请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等相关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我局将对问题线索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严肃核查处理。对于收到的线索,我局将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燃气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