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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6月6日)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30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6月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岳国超 川 0821交罚〔2025〕196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5 月 13 日 20 时 2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取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5月13日 20时 21分,驾驶员岳国超驾驶白秀菊所属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岳国超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袁帅 川 0821交罚〔2025〕208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本机构近日接获 12345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川SXX四轴货车涉嫌超限超载。2025年 05月 21日 11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工业园区处执法检查时,查获袁帅驾驶其所属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袁帅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宋维全 川 0821交罚〔2025〕21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5 月 23 日 10 时 4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到车头为川 HXX、车尾为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5月 23日 10时 47分,驾驶员宋维全驾驶车头为川 HXX、车尾为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智强商贸有限公司运往苍溪县东溪镇私人砂石厂,驾驶员宋维全在通行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车辆卸货照片、车辆超限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雷明财 川 0821交罚〔2025〕21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5月 25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明财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从旺苍县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侯俊 川 0821交罚〔2025〕212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4日 12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侯俊驾驶川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侯俊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53.74吨,六轴半挂牵引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 4.74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严伟 川 0821交罚〔2025〕220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4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严伟驾驶川 S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严伟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53.94吨,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4.94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6 2025-5-25 2025-5-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索嘉 川 0821交罚〔2025〕206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19日 1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白水镇 542国道处执法检查时,查获索嘉驾驶川 K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嘉川镇快捷商砼站运输碎石到白水镇私人料场。通过调查,索嘉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5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5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张益书 川 0821交罚〔2025〕21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5月 21日 08时 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张益书驾驶其所属川 Z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孙晓东 川 0821交罚〔2025〕209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2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分水岭村执法检查时,查获孙晓东驾驶渝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煤矿运往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选煤厂,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5.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行政处罚。 0.2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邹官兵 川 0821交罚〔2025〕223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4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邹官兵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邹官兵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9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9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余德全 川 0821交罚〔2025〕217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2日 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分水岭村执法检查时,查获余德泉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煤矿运往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选煤厂。通过调查余德泉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榜单显示,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5.0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0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谢兴军 川 0821交罚〔2025〕216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分水岭村执法检查时,查获谢兴军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煤矿运往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坝选煤厂,通过调查谢兴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榜单显示,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5.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何文法 川 0821交罚〔2025〕22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26日 15时 5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红阳超市处对当事人何文法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文法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文法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红阳超市,目的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未收取车费(司机已取消订单),驾驶人何文法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文法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文法,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文法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红阳超市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伍角伍分(¥64.55)的行政处罚。 0.30645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卢泽刚 川 0821交罚〔2025〕21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5月 26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泽刚驾驶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白水镇私人建筑工地运输至嘉川镇弃土场,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7 2025-5-26 2025-5-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刘勇 川 0821交罚〔2025〕22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5月 27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站对当事人刘勇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刘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哈密-重庆线路湖南监理项目部,目的地为旺苍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70元,驾驶人刘勇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勇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站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柒角(¥6.70)的行政处罚。 0.30067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8 2025-5-27 2025-5-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蒲正均 川 0821交罚〔2025〕225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4日 12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蒲正均驾驶渝 B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蒲正均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9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9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8 2025-5-27 2025-5-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7 万庆东 川 0821交罚〔2025〕22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5月 27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万庆东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白水镇私人建筑工地运输至嘉川镇弃土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8 2025-5-27 2025-5-2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8 杜龙 川 0821交罚〔2025〕229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4日 2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嘉川镇嘉东路环线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杜龙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嘉川镇工业园区。通过调查,杜龙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2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2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9 2025-5-28 2025-5-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9 雷明财 川 0821交罚〔2025〕23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5月 2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嘉川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明财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从嘉川镇创达绿升公司运输至白水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9 2025-5-28 2025-5-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0 赵思飞 川 0821交罚〔2025〕227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 05月 23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111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思飞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思飞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赵思飞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9 2025-5-28 2025-5-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1 汪青松 川 0821交罚〔2025〕228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 05月 23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111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汪青松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汪青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3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汪青松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29 2025-5-28 2025-5-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2 杨毅 川 0821交罚〔2025〕233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9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大德镇工农村 10社执法检查时,查获杨毅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广元市旺苍县石洞沟华隆建材运往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精碎砂石加工厂,通过调查杨毅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石头车货总重 41.01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10.01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30 2025-5-29 2025-5-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3 赵兵 川 0821交罚〔2025〕234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5月 29日 12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大德镇工农村 10社(G542 114K+100m)执法检查时,查获赵兵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广元市旺苍县石洞沟华隆建材运往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精碎砂石加工厂,通过调查赵兵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石头车货总重 41.0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10.05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30 2025-5-29 2025-5-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4 辜亿华 川 0821交罚〔2025〕235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 年 05 月 29 日 10 时 1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高阳镇檬子树大桥省道路检查时,查获辜亿华驾驶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船湾私人沙坪)运往旺苍县高阳镇鹿渡村私人修房用料。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YXX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41.4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10.4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5-30 2025-5-29 2025-5-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6月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201163409833307 肖建 川 0821交罚〔2025〕141号 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4月 09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域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DF6XX小型轿车、川 HD886XX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滴滴出行 APP接单,分别产生运费为 9.96元、4.70元,经过调查,川 HDF6XX小型轿车、川 HD886XX小型轿车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经营区域为四川省广元利州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员身份证明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制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复制件、现场照片、平台接单信息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2025-5-7 2025-8-6 2025-8-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201163409833307 肖建 川 0821交罚〔2025〕142号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25年 04月 16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对本机构 2025年 03月的案件评查中发现,有 4辆车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在广元市旺苍县从事经营活动被本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以上网约车均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滴滴车主 APP为其派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复制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制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网约车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2 2025-5-7 2025-8-6 2025-8-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