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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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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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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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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因张华镇友坝村省道411苍溪县陵江镇至旺苍县东河镇段改建工程(旺苍段)项目占地红线内的林木需要采伐,并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协商一致,友坝村1社项目占地红线内的林木采伐事宜由社长与木材商贩文森林、何川二人达成买卖协议,由文森林、何川分别购买并采伐一块。2024年11月5日,文森林、何川二人未确认清楚项目占地红线准确范围便实施采伐作业,导致项目占地红线外的林木被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项目占地红线内应采伐的林木未采伐。经勘查,文森林采伐张华镇友坝村省道411苍溪县陵江镇至旺苍县东河镇段改建工程(旺苍段)项目占地红线外2604平方米林地上林木102株(其中柏木84株、青冈2株、桤木14株、油桐2株),计蓄积17.8m3(其中柏木16.2m3、青冈0.3m3、桤木1.2m3、油桐0.1m3),出材11.6m3(其中柏木10.7m3、青冈0.2m3、桤木0.6m3、油桐0.1m3),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起源为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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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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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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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一年内补种滥伐林木102株三倍的树木30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柏木10.7m3×360.00元/m3+青冈、桤木、油桐0.9m3×350.00元/m3=4167.00元)五倍的罚款贰万零捌佰叁拾伍元整(¥: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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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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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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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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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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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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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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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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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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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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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因张华镇友坝村省道411苍溪县陵江镇至旺苍县东河镇段改建工程(旺苍段)项目占地红线内的林木需要采伐,并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协商一致,友坝村1社项目占地红线内的林木采伐事宜由社长与木材商贩文森林、何川二人达成买卖协议,由文森林、何川分别购买并采伐一块。2024年11月5日,文森林、何川二人未确认清楚项目占地红线准确范围便实施采伐作业,导致项目占地红线外的林木被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项目占地红线内应采伐的林木未采伐。经勘查,何川采伐张华镇友坝村省道411苍溪县陵江镇至旺苍县东河镇段改建工程(旺苍段)项目占地红线外3236平方米林地上林木117株(其中柏木99株、马尾松11株、桤木3株、青冈4株),计蓄积18.9m3(其中柏木16.9m3、马尾松1.3m3、桤木0.4m3、青冈0.3m3),出材12.4m3(其中柏木11.2m3、马尾松0.8m3、桤木0.2m3、青冈0.2m3),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起源为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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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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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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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一年内补种滥伐林木117株三倍的树木35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柏木11.2m3×360.00元/m3+马尾松0.8m3×500.00元/m3+青冈、桤木0.4m3×350.00元/m3=4572.00元)五倍的罚款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22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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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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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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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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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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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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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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