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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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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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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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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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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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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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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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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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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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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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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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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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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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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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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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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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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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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蜀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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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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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M
A655Q04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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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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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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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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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广元市蜀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盐河镇青山村实施曾家山旅游度假区天星-盐河片区旅游基础设施盐河公路建设项目,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范围修建道路东侧边坡。经勘验、检查,广元市蜀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超审核同意范围使用林地2997平方米,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1868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1129平方米,且毁坏2997平方米林地上林木141株,计蓄积2.8立方米、出材1.8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起源为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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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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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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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2997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1868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倍+商品林乔木林地1129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4865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97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9970.00元)(合计78620.00元)二倍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157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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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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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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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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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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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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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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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钢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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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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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527
MAAL1LR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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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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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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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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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毕节钢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天星镇云峰村实施G5京昆高速汉中至广元段扩容工程水池垭至天星坪施工道路(鸡公梁至向家湾段)项目建设,在准予使用林地范围外占用林地实施边坡治理,和施工废弃物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勘查,毁坏森林资源面积8616平方米,其中:边坡治理占用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794平方米,未造成林木毁坏;施工废弃物毁坏7822平方米林地上林木774株,计蓄积23.1立方米(商品林4.4立方米、公益林18.7立方米)、出材10.5立方米(商品林2立方米、公益林8.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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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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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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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79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774株3倍的树木2322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7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588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7940元)(合计23820.00元)一倍的罚款2382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110元/立方米×10.5立方米=1155.00元)五倍的罚款5775.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295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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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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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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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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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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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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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
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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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振华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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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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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217
84712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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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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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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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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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旺苍县振华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高阳镇崔河村的林地修建道路和临时工棚,道路施工还造成林木毁坏。经勘查,旺苍县振华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毁坏林木面积4294平方米,其中:修建道路和临时工棚占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024平方米,并毁坏3024平方米林地上林木256株,计蓄积12.5立方米;施工废弃物毁坏1270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上的林木108株,计蓄积4.9立方米、出材3.1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起源为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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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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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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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302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108株3倍的树木324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024平方米×10元/平方米=3024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24平方米×10元/平方米=30240元)(合计60480.00元)二倍的罚款12096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180元/立方米×3.1立方米=558.00元)三倍的罚款1674.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陆佰叁拾肆元整(¥122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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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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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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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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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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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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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
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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