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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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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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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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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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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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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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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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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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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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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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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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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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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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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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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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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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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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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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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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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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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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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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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7日 06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流动治超,在嘉川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韩长春驾驶渝 DXX四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白水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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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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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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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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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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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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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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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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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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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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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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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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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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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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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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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03 日 09 时 5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大营坝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永平驾驶其所属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头(碎石)。通过调查,何永平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石头(碎石)车货总重为 31.2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6.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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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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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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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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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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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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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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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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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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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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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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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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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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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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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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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8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老车站-公交站路东对当事人张芸驾驶车辆川 HD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芸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芸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老车站-公交站路东,目的地为大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7.37元,驾驶人张芸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芸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刘润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芸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在老车站-公交站路东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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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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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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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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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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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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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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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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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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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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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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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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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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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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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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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8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流动治超,在 G542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彭福川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镇兴旺煤业运输至嘉川丰润公司,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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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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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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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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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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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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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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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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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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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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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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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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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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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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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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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9日 0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金丰彩铝-对面对当事人朱天津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朱天津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朱天津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花小猪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金丰彩铝-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健园路与兴旺大道路口,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取消订单,驾驶人朱天津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朱天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朱天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朱天津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金丰彩铝-对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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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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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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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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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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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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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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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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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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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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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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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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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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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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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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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9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一园对当事人黄海涛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黄海涛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黄海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花小猪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河一园,目的地为旺苍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38元,驾驶人黄海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黄海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黄海涛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东河一园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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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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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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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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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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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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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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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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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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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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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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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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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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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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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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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10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家坝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卢强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白水镇卢家坝福利洗选厂到旺苍焦化有限公司。通过调查,卢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精煤车货总重为 37.7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6.7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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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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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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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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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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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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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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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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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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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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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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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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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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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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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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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5日 1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家坝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任强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任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2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2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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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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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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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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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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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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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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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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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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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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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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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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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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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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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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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10日 09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兴旺大道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舒兵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4名乘客。经调查,舒兵全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城区,目的地为广元市城区,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舒兵全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舒兵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冯秀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舒兵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兴旺大道上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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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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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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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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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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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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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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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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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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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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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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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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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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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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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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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08 日 12 时 3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赵超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盐河镇运往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私人修房用料。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渝 DXX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3.8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2.8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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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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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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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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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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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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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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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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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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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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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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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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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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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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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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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08 日 11 时 5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洋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国华镇运往苍溪县东溪镇,刘洋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车尾货箱出厂高度为 1.5米,实际检测高度为 2.1米,擅自加高 0.6米。该改装行为由刘洋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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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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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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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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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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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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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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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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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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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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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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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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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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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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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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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05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家坝龙珠村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周林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周林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7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7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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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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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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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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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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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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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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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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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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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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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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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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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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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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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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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14日 12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流动治超,在 G542 环线化工园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成驾驶川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从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运输至旺苍县黄洋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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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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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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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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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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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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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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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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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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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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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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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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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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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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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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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15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对当事人昝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昝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昝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嘉川镇石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目的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17.68元,驾驶人昝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昝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昝金芳,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昝明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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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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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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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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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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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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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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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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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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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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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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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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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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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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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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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6月 26日 14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 G542线 K112+200m执法检查时,查获何晓金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头,从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运往南江县精粹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调查,何晓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榜单显示,本趟运输石头车货总重为 51.48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20.48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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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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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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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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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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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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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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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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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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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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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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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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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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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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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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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18 日 10 时 4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高阳镇向阳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母琳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船湾)运往旺苍县高阳镇鹿渡村。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31.4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总计重量超限 6.4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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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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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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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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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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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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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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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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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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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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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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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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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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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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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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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16 日 10 时 1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7月 16日 10时 10分,王强驾驶其所属川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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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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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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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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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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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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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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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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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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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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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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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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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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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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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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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0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双超治理,在 G542环线工业园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东洲驾驶川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攀钢焦化厂运输至白水兴旺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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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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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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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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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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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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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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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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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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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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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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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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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坤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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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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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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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0日 10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执法检查,在 G542白水西坝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坤先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卢家坝私人料场运输至广元元坝,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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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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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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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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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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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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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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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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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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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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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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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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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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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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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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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22 日 13 时 2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高阳镇向阳村省道路检查时,查获孔继驾驶川 L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盐河镇在建游客中心工地运往旺苍县嘉川镇。本机构执法人员将车辆川 LXX就近引导至砂石厂称重过磅,过磅显示车货总重为 41.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总计重量超限 10.3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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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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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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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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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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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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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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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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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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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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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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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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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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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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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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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2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明日之星街舞(旺苍店)处对当事人边飞吉驾驶车辆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边飞吉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边飞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阳光 5+1超市(三益·帝景湾店),目的地为明日之星街舞(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0元,驾驶人边飞吉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边飞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边飞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边飞吉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在明日之星街舞(旺苍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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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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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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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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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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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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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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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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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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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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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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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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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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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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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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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18 日 14 时 1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外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胡文辉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4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东河镇东城中学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胡文辉约定到达旺苍县天星镇光辉村等地后,向胡文辉支付相应费用 15元。其中,已有 0名乘客已实际支付费用,共计支付费用 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所有人为胡文辉且一直由本人驾驶,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制件、乘客证明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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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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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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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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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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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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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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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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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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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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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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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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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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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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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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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15日 09时 00分,当事人杨兵顶在四川省旺苍县 G542 线 108K+600m,机构执法人员罗平( 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 G542线 108K+600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杨兵顶驾驶其所属川 T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炭。通过调查,杨兵顶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3.6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2.6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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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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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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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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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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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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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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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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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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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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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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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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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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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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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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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7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 G542线 108K+600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佘朝中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炭。通过调查,佘朝中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煤炭车货总重为 33.9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2.9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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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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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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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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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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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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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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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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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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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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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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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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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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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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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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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3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干道庆寨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韩长春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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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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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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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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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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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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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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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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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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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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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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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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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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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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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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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3日 14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环线焦化厂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成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广元市元坝镇运输至旺苍县嘉川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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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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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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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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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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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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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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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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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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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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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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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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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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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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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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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月 23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嘉川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彭福川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唐家河电厂运输至白水兴旺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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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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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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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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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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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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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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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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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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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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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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