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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国华镇 点击量:881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不予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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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少斌 川0821114处〔2025〕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2025年4月12日,国华镇人民政府收到邮寄“投诉举报唐少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要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限期拆除建房”的举报信,国华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3日向投诉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收到邮寄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后续情况说明。根据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旺农函〔2025〕36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申请建房于2024年4月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旺农宅字〔2024〕5108211142024005号),但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因行政机关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和登记载明的信息与宗地图载明的信息不一致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被撤销,导致当前房屋处于缺乏合法审批手续的状态。 当事人于2024年4月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但该《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因行政机关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和登记载明的信息与宗地图载明的信息不一致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被撤销,鉴于当事人建房行为在实体条件上符合规定,不属于非法占地情形,其主观上基于对有效行政机关公信力批准的信赖修建的住宅,没有骗取批准或故意违法的恶意,前期在未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情况下,就开始动工建设,国华镇人民政府发出停工通知后当事人及时改正,停止了违法建设,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后重新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行政机关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原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导致无宅基地审批手续,当事人没有过错,属违法情节轻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025年9月8日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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