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人大建议 > 旺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县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3号建议答复的函
旺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县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县公安局 点击量:64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姜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乡镇卫生院救护车上牌运行的建议》(第43号建议)收悉。经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凭证: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二是机动车来历证明;提供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三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六是公务用车还需提供地方公务用车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证明车辆编制来源。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机动车辆均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旺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