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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点击量:1448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争做践行教育家精神的好老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师本位。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多方意见,确保客观公正评价;建立申诉机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坚持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充分发挥师德师风评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

三、评价考核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等机构的教师,包括专门学校教师。

四、评价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持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五、评价考核方式和程序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工作。

(一)学校成立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

学校应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师德评价考核方式

师德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学校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2.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

3.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没有师德失范行为,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对出现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广泛征询意见时普遍认为其师德表现与本办法师德评价考核内容中的正面要求存在差距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对出现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程序

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价考核,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评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

3.学生或家长测评。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或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

4.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或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

5.公示结果。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确认结果,存档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位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权益维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各地和中小学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优化符合本师德评价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各考核要素和权重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可探索信息化评议手段,提高考核科学性、实效性。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二)对师德评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推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

(三)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取消教师表彰资格和至少24个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四)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本办法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省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差异,选择适当措施,确保惩戒程度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各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和支持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加强学生关心关爱,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为实现教育目的、增强惩戒措施的可操作性,鼓励各市(州)、县(市、区)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研究制定教育惩戒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本省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教师、家长、学生、社会多方协同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惩戒措施,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引导、心理疏导、正向激励等教育方式有机融合;

(二)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将教育惩戒的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每学期等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五)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第八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九条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法治副校长等人员组成的专门起草小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学校和教师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不得施行。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四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五条学校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班规或者班级公约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二条的措施相当。

第十六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如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及时制止不当行为,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学校教育惩戒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九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二十条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根据情况建立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或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吸收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法治副校长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教育、心理、法律、新闻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建立与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对教育惩戒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申请,应当明确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对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或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家长。

若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或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因素、特殊复杂情况致使无法完成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的全面审查及作出决定,可于原定15个工作日届满前,向申诉学生及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应详细阐述无法按时完成审查的原因、预计延期时长及后续工作安排。

单次顺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学校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应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若复核部门在接到学生或家长的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因素、特殊复杂情况致使无法完成处理并作出决定,可于原定30个工作日届满前,向复核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应明确说明无法按时完成处理的原因、预计延期时长及后续处理计划。

单次顺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复核部门应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