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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点击量:109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填报时间:2025年11月10日
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四川去哪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100MA7K0B6M6P 杨甫良 (旺)文综罚字〔2025〕9号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2025年8月19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根据现场检查获得的资料,执法人员调取电子旅游合同,发现该合同行程单中报价不包含内写有“神龟峡画舫+码头大巴摆渡+芭拉胡摆渡车合计:168元/人(必须产生)”字样。同时对比宣传单显示参团费用为1599元/人,实际合同签订中为1767/人。2025年9月4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变更案由为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2025年8月18日,投诉人马某成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对其参加四川去哪儿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2025年3月25日“寻梦边城双飞双汽六日游”旅行团具体行程及购物情况进行确认。2025年8月19日四川去哪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服务前工作人员谭燕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招徕2025年3月25日“寻梦边城双飞双汽六日游”中的马某成、汪某国、方某英等人的事实予以确认。2025年8月20日四川去哪儿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甫良接受调查询问,对其公司开展“寻梦边城双飞双汽六日游”的具体行程和宣传情况进行确认。2025年9月9日,四川去哪儿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甫良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提交旅游合同、并对签订合同时对必须参加自费项目才能报名为条件收客行为予以确认。
现查明:四川去哪儿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2025年3月25日“寻梦边城双飞双汽六日游”旅行团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168元/人的自费项目,否则不能报该团旅游。
当事人违反了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规定。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情况属实,是两年内第1次查处,符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序号52:“情节轻微,两年内第1次查处,处3千元及下罚款。”的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投诉人处理后续问题,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
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2025/11/3 2099/12/31 2026/11/3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703717509779E 夏伟 (旺)文综罚字〔2025〕10号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餐饮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 2025年9月15日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在对游客冯女士开展调查询问时,冯女士向执法人员投诉并反映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的“纯玩抚仙湖-普洱-西双版纳-庄告-昆明7日游”旅游行程中因安排的餐饮企业接待能力不足,导致9月9日有部分游客未吃上早饭。
2025年9月16日,该案经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9月10日,9月15日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旺苍凤凰路营业部负责人刘丹、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伟的委托人叶万刚分别接受调查询问、提交证据材料。
2025年10月9日,参加9月8日“纯玩抚仙湖-普洱-西双版纳-庄告-昆明7日游”全陪人员唐宝珠、杨雨菡远程配合调查,陈述了整个团队的运行过程和用餐、购物、游玩细节。其中2025年9月9日早晨在禄充风景区滇湖园饭店用餐时饭店也没有接待过这么多的人,因为酒店安排的每人一个馒头和鸡蛋,先去的可能拿的比较多,去的迟的游客就没有了,导致部分游客未用上早餐。
现查明: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2025年9月8日“纯玩抚仙湖-普洱-西双版纳-庄告-昆明7日游”旅游合同,在2025年9月9日的行程中,安排的餐饮企业无法提供符合参团人数分量的早餐,导致部分游客未用早餐,且后续没有做出合理安排,保障游客用餐,导致游客的投诉。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操作2025年9月8日“纯玩抚仙湖-普洱-西双版纳-庄告-昆明7日游”时,团费收取因新店开业活动,部分人有抵扣,其中54人按每人1499元的价格共收取旅游费用80946(1499*54)元,28人按每人1399元的价格共收取旅游费用39172(1399*28)元,23人按每人1299元的价格共收取旅游费用29877(1399*28)元,共计149995元,减去合理支出(车费支出53000元,餐费29925元,住宿费用54600,门票、导游费用、保险9870元,共计147395元)后,四川中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餐饮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况属实,是两年内第1次查处,符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序号52:“情节轻微,两年内第1次查处,处3千元及下罚款。”的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投诉人处理后续问题,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 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壹仟圆)。 2025/11/10 2099/12/31 2026/11/10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