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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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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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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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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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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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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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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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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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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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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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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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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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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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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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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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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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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综执处
〔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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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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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于2025年8月4日,以信函形式向我局移交案件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旺苍县东河镇上城华府小区服务中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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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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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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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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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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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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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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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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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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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富贵烧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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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综执处
〔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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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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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富贵烧烤店于2025年11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293号,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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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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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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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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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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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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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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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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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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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醉香居烧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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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综执处
〔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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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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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醉香居烧烤店于2025年11月1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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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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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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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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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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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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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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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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