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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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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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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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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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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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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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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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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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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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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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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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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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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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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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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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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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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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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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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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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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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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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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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04日 10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任大林驾驶川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渣,从白水张凯货运部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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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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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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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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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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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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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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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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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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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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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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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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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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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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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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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03日 08时 5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华运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任刚l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装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兴旺煤业运输至攀钢。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任刚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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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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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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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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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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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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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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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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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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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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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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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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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修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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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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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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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2 日 15 时 4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修坪驾驶其所属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修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修坪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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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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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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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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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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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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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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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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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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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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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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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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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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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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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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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3 日 08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国华驾驶其所属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国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10.7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张国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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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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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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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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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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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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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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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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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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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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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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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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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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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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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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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7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新华文轩(旺苍店)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加龙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加龙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西门,目的地为新华文轩(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6.70元,驾驶人张加龙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加龙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加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加龙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华文轩(旺苍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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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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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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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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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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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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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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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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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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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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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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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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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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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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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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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1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S411张华卸货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乔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从白水兴旺煤业运输至张华私人料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乔鹏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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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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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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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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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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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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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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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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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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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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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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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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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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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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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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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 18日 1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冷强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煤从唐家河煤矿到嘉川镇旺苍焦化厂,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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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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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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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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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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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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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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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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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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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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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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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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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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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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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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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8日 16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和成云著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韩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韩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特殊教育学-校门,途经地龙井小区,目的地为和成云著,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76元,驾驶人韩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韩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韩樊,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韩樊驾驶川 HXX小型轿客车在和成云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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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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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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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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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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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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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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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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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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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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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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