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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27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

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为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旺苍县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须每年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即自告知之日起,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须购买202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险并逐年续保,同时由乡镇统一汇总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相关依据及法律责任

(一)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规定。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规定。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二)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如对告知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联系人:文乐天,联系电话:0839-2338820,邮箱:476448629@qq.com。

旺苍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