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旺苍县某某水产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食品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以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于2025年2月28日邮寄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该邮件轨迹显示本人签收。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即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至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受理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