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余某某要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国有企业职工医保待遇。
申请人称:
事实及理由:
1.原旺苍县某某煤矿是地方国营企业,属省办企业,所以申请人是国有企业职工。
2.申请人于1971年参加工作至1993年医改前申请人是医疗全免,也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能全免。医改后,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1993年前全免的基础上,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28%,职工在企业工作时,企业承担20%,职工承担8%,有企业工资表为证据。
3.医保资格:申请人1971年参加工作至1993年医改共计23年是医疗全免,这23年是视同缴费年。1993年后个人缴的8%至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出售得来的钱,首先是职工退休养老费、医疗保险全部清算出来交给退休养老保险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其余的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县、市级的。有某某煤矿破产清算档案为证,所以本人1971年参加工作至2001年企业破产的医保缴费是32年。8年自由职业期间是按20%收取的,应该是40年医保缴费年。按照 199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本人的医疗全免。如果按照1993年医改后的法律法规,最低15年,最高25年的缴费年,本人已有32年的缴费年。还有8年的自由缴费计40年的缴费年,就是企业破产后本人没有缴费,本人也有32年的缴费年,是够资格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医疗保险的。
4.被申请人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收取申请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而至今还在从社保卡扣取。本人在长达1年多的诉求中未得到解决,连一个像样的法律、法规性文件都没有,也没有一点法律意识。如果被申请人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性文件证明本人不够资格达到职工医疗退休资格。请向本人出示这样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综上所述,请旺苍县人民政府给一个老年职工合理、合法的解决。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
3.《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退休证》复印件;
5.《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余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
6.《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余某某要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复印件;
7.《2010年度旺苍县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余某某为原某某煤矿职工,1971年9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退休。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6个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申请人作为广元市内参保人员,2010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医保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申请人并未缴纳此费用,我局按规定无法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申请人可选择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用,补缴后享受相应待遇;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综上,我局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余某某要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并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关于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
2.《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成都某某电力集团广元某某热电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基金)收购旺苍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资产残值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3.《关于旺苍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后三类人员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4.《成都某某电力集团广元市某某热电有限公司收购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录用职工名册》复印件;
5.《旺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广元某某热电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基金)协议书》复印件;
6.《情况说明》;
7.《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复印件;
8.《广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9.《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的相关材料;
11.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为原某某煤矿职工,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1月至2000年12月,原某某煤矿为申请人缴纳大病统筹费用。2001年1月,原某某煤矿破产。原某某煤矿为职工清算了2001年1月至2001年6月共6个月的职工医保费用。2001年7月起不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转为职工自愿自费缴纳。经系统查询,2001年7月至今申请人无任何职工医保缴费记录。
2000年12月,成都某某电力集团广元某某热电有限公司收购原某某煤矿。2000年12月13日,《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成都某某电力集团广元某某热电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基金)收购旺苍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资产残值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载明:“...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与企业彻底脱钩,移交社保局管理,在册职工465人,由收购方接收安置350人,并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成都某某电力集团广元市某某热电有限公司收购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录用职工名册》中,不属于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
2011年1月14日,旺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条件,批准申请人于2010年7月退休,并向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2024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申请事项包括7项,其中第1.2项为请求确认申请人是企业职工还是城镇居民,并确认申请人的退休工龄是多少年;第3-6项的核心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并享受待遇;第7项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14年未拨付的医疗费、退还城镇居民医保费、赔偿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0000.00万元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查,2025年5月27日,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余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由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6月27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3.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主体适格
根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旺苍县范围内的医疗保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要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主体适格。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为旺苍县范围内的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办理职工医保相关诉求具有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2项请求没有相应职能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10年7月,申请人退休时,应适用当时有效的《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参加和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在200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不足如下标准的,一次性补足,退休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到2001年1月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二)到2001年1月1日,年龄满30周岁以上的,实际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年龄每大一岁,实际缴费年限少缴一年;(三)到2001年1月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实际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3年,女不低于28年。年龄每大一周岁,实际缴费年限少缴一年。”本案中,申请人生于1955年7月,至2001年1月1日,已满45周岁,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但2010年7月申请人退休时申请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仅为6个月,未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最低缴费年限,故退休后不能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申请人所提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核心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并享受待遇。因2010年申请人退休时无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府规〔2022〕2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立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其中市内最低缴费年限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广府规〔2022〕2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中,累计缴费年限为市内、市外的实际缴费时间之和,市内缴费年限为我市2001年以后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军人服现役时间和原在我市的大病统筹、公费医疗缴费时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时间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现行城乡居民医保等缴费时间,不视同职工医保缴费时间。”、《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职工医保补费等事项的通知》(广医保发〔2023〕17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计,下同)男25年、女20年,市内最低缴费年限15年。其中,196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每早出生1年减少1年,市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以及《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府规〔2022〕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职工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职工医保关系不转移。2001年后在我市已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费用,在我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在居住地按年度参保,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2001年以后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申请人出生于1955年7月,早于1966年10年,男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减去10年,申请人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申请人在1993年至2000年之间的大病统筹应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但2001年以后市内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也应达到15年,申请人未满足职工医保退休条件中的2001年以后市内实际缴费15年。
被申请人根据《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第十二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于2010年7月退休时无法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并根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府规〔2022〕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一次性缴纳最低年限费用,方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为原某某煤矿职工,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1月至2000年12月,原某某煤矿为申请人缴纳大病统筹费用。2001年1月,原某某煤矿破产。某某煤矿为职工清算了2001年1月至2001年6月共6个月的职工医保费用。经系统查询,2001年7月至今申请人无任何职工医保缴费记录。
根据广元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应为视同缴费年限与2001年以后市内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且2001年以后市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申请人于2010年7月退休时,市内实际缴费记录仅有某某煤矿破产清算时为其缴纳的6个月,不符合广元市最低实际缴纳年限15年的规定,其在退休时不满足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条件且至今未按规定补足费用,故被申请人无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申请人也无法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申请人要求赔偿2010年7月至今“未拨付的医疗费”的复议请求也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0年到2024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一个年度的费用后按规定享受该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查,2025年5月27日,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余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由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2025年6月27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解决。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中告知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将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撤销并责令重新办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说明情况。作出该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机关、单位应当在30日内重新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本案中,旺苍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5年5月27日撤销了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并要求旺苍县医疗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旺苍县医保局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处理意见》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主体适格,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余某某要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