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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旺府复字〔2025〕58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72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投诉举报(报案)书》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于2025年12月4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投诉举报(报案)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旺苍某某智能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于2025年9月16日被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参考案例:《行政复议决定书》(调政复〔2025〕95号)。

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公调(治)行罚决字〔2025〕188号),本案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虞政复决字(2024)168号),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仅能对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移送,所以本案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情形。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并非由分局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报案)书》复印件;

3.挂号信封照片、物流详情截图(邮件号:)复印件;

4.美团订单截图复印件;

5.《数据保全证书》复印件;

6.美团支付截图复印件;

7.相关参考案例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2025年9月16日,我单位接到申请人关于旺苍县某某智能酒店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的举报信件后,立即开展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并在2025年9月25日受立为“旺苍县某某未来智能酒店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旺公(东)立案字〔2025〕1095号)开展调查。

2025年10月10日,我单位以邮寄的方式将立案告知书(旺公(东)立告字〔2025〕455号)送达申请人。经查,该告知书已于2025年10月14日由其本人签收,现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综上,我单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旺公(东)立案字〔2025〕1095号)复印件;

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旺公(东)立告字〔2025〕455号)复印件;

3.《送达回执》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某某智能轻奢酒店入住,在使用其提供的wifi服务时发现其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和上网日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同时未登记实名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遂投诉举报。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单位民警签收该信件,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事项作出了《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进行立案并调查处理,并于同日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本人签收。

2025年10月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投诉举报(报案)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收悉该复议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报案)书》复印件;

2.挂号信封照片、物流详情截图(邮件号:)复印件;

3.美团订单截图复印件;

4.《数据保全证书》复印件;

5.美团支付截图复印件;

6.《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旺公(东)立案字〔2025〕1095号)复印件;

7.《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旺公(东)立告字〔2025〕455号)复印件;

8.《送达回执》复印件;

9.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旺苍县公安局派出机构,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具有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报案)书》,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10日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在本案受理时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