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旺苍县某某酒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旺苍县某某酒店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的化妆品投诉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于2025年12月11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案涉《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重新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责令被申请人对“未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的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反映旺苍县某某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提供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的“三无”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且涉嫌非法分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未在客房内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涉嫌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益。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回复,以现场检查发现产品标注了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及酒店提供了合格证明为由,认定举报内容不属实,决定不予立案。对于消防面罩问题,被申请人以“无权管辖”为由不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遗漏关键举报事项,调查不全面,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的核心举报事由之一为酒店提供的化妆品“冒用商品条码”。然而,在被申请人的《回复》中,仅回应了产品标注了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对“商品条码”的真伪、是否冒用等关键问题完全未进行调查、核实与说明。被申请人仅凭产品有日期标注和酒店单方提供的“合格证明”,即得出“举报不属实”的结论,属于调查不全面、事实认定依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未对“非法分装”的举报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与回应
申请人在举报中明确指控酒店“提供的洗发水为非法分装提供”,并援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对此重大嫌疑只字未提,未展示任何针对此问题的调查过程与结论,属于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
三、被申请人对消防面罩问题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系不依法履职
酒店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保障,属于住宿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问题,拥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以“无权管辖”为由简单推诿,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能全面回应申请人的举报诉求,在关键事实的调查上存在重大疏漏,且对部分投诉事项不予履职,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法律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案涉《回复》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信)》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向我局书面邮寄《投诉举报(履职信)》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其于2025年7月30日在网络平台入驻旺苍县某某酒店支付76元,经核实发现旺苍县某某酒店宾馆提供的洗发水为非法分装提供,违反化妆品管理条例,诉求如下:依法组织投诉调解,责令商家退还76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如调解失败请依法立案调查该宾馆非法分装销售“三无”化妆品。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其投诉举报该酒店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化妆品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申请人提到的涉事化妆品(洗发液和沐浴露),在产品的底部均标注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旺苍县某某酒店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同时查询相关网站信息显示涉事化妆品标注的商品条码均与实际相符,无冒用条码的情形;故其投诉的内容不属实。由于申请人提出的依照法律规定退回消费款和赔偿的诉求,旺苍县某某酒店明确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2025年9月10日,我局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受理,因为其明确表示不能到现场参与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同时建议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其提出旺苍县某某酒店未在酒店客房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的行为,我局无权管辖,建议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的该酒店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化妆品的行为依法不予立案,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案涉事项给予了书面回复。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一事依法作出回复。
二、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一是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遗漏关键举报事项,调查不全面,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的举报事由之一为酒店提供的化妆品“冒用商品条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酒店客房卫生间内发现有投诉举报的涉事化妆品洗发液和沐浴露在产品的底部均标注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酒店方现场提供了以上化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也未发现涉事化妆品存在冒用商品条码的情形,执法人员对以上事项逐一核查,依法履职,并未遗漏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举报事项。故申请人认为我局“调查不全面,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等均无证据证明。
二是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非法分装’的举报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与回应”一说不成立,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核查,在酒店客房内发现涉事化妆品洗发液和沐浴露,在产品的底部均标注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并不存在投诉举报人所谓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说,也未发现被举报方有“非法分装”化妆品产品的行为,涉事化妆品标签内容与酒店方提供的化妆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相符,执法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在检查现场进行模拟,从站位角度等还原申请人现场情形,发现与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信)》中描述的酒店客房涉事化妆品情形一致,是由于光照到物表反射的物理现象导致看不到化妆品底部的标签内容。综上,旺苍县某某酒店未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等相关规定,由此申请人认为涉事化妆品系产品分装、为“三无”产品一说根本不成立。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非法分装’的举报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与回应”一说不存在,于法无据。
三是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消防面罩问题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系不依履职。”我局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涉事酒店“未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涉及消防安全范畴,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我局并无监管职能且不具有处理权限,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已经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不予受理并在回复中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我局无权管辖,建议你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消防面罩问题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系不依法履职。”一说根本不成立。
经核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能支持投诉举报人在履职信中反映的该酒店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其举报内容不属实,应当依法不予立案。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合法恰当,对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法律适用适当,法律条款使用适当,准确无误,并无不妥。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求旺苍县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案涉《回复》复印件;
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3.《现场笔录》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案涉产品现场照片复印件;
7.《证据提取单》复印件;
8.《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沐浴剂)批次检测报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发液、洗发膏)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9.《线索移交单》复印件;
10.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信)》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预定并入住旺苍县某某酒店,支付76元。2025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信)》,主张旺苍县某某酒店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的化妆品且未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1、依法组织投诉调解,责令商家退还76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如调解失败请依法立案调查该宾馆非法分装销售“三无”化妆品;2.立案期间请向相关部门发送停止该涉案主体注销文件防止该主体恶意注销;3.对该店洗发水来源、质检记录进行全面稽查;4.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请求贵局公开本案调查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举报人。”
2025年9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履职信)》。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旺苍县某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提到的涉事化妆品(洗发液和沐浴露),在产品的底部均标注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旺苍县某某酒店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同时查询相关网站信息显示案涉化妆品标注的商品条码均与实际相符,无冒用条码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的内容不属实。
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旺苍县某某酒店对消费争议和退费赔偿诉求进行调解,旺苍县某某酒店表示只同意现场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至现场参与调解。
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作出《回复》。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收到该《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涉《回复》复印件;
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3.《现场笔录》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案涉产品现场照片复印件;
7.《证据提取单》复印件;
8.《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沐浴剂)批次检测报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发液、洗发膏)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
9.《线索移交单》复印件;
10.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信)》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11.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旺苍县某某酒店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商品条码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查,涉案化妆品的底部均标注有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且有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佐证,同时查询相关网站信息显示涉事化妆品标注的商品条码均与实际相符,无冒用条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经调查,结合旺苍县某某酒店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旺苍县某某酒店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无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旺苍县某某酒店未在客房内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旺苍县某某酒店未在客房内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其属于对酒店客房消防设备配置提出的举报。消防设备配置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职责属于消防安全领域,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监管和执法,被申请人无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旺苍县某某酒店未在客房内提供一次性逃生消防面罩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无权管辖,建议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收到《履职申请书》,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回复》对当事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了告知,并于2025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2025年9月16日,显示邮件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上述投诉举报处理的程序规定。故被申请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