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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年01月29日)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27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6年1月2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李蕾 川 0821交罚〔2026〕1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6年01月19日09时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融媒体中心处对车辆川HR3xx3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蕾驾驶川HR3xx3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李蕾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曼妙天成彩妆美甲生活馆,目的地为旺苍县融媒体中心,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4.50元,驾驶人李蕾不能出示川HR3xx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熊波,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蕾驾驶川HR3xx3小型轿车在旺苍县融媒体中心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1-20 2026-4-19 2027-1-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杨兵 川 0821交罚〔2026〕1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6年01月19日10时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垚垚便民服务中心对车辆川H17xx3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兵驾驶川H17xx3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杨兵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垚垚便民服务中心,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04元(待收取中),驾驶人杨兵不能出示川H17xx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兵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杨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兵驾驶川H17xx3小型轿车在垚垚便民服务中心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1-20 2026-4-19 2027-1-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赵建光 川 0821交罚〔2026〕1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6年 01月 21日 08时 24分,本机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残联对车辆川 H59xx6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建光驾驶川 H59xx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赵建光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锦江一号三栋,目的地为旺苍县残联,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0元,驾驶人赵建光不能出示川 H59xx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建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建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建光驾驶川 H59xx6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残联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1-22 2026-4-21 2027-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徐国根 川 0821交罚〔2026〕20号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2026 年 01 月 22 日 13 时 1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何家坝执法查时发现:当事人徐国根驾驶川 H35xx1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从元坝私人料场运输至苍溪县龙王镇私人料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 H35xx1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徐国根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H35xx1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1-23 2026-4-22 2027-1-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