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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26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石建平 旺农(渔政)罚〔2025〕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石建平、王朝庆使用唐良江(另案处理)带来的高频脉冲锂电全套机和抄网,在旺苍县木门镇河东村刘家河(小地名)河段电鱼。唐良江负责使用电鱼器电鱼,石建平负责使用渔网捡鱼,王朝庆负责提鱼护。三人捕鱼完毕后在返回途中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电网兜2个、抄网1个、鱼护1个、高频脉冲锂电全套机1台,渔获物1袋(一共336条,共计8.12k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2000元 0.2 2026/2/6 2099/12/31 2027/2/7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王朝庆 旺农(渔政)罚〔2025〕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11月3日,当事人石建平、王朝庆使用唐良江(另案处理)带来的高频脉冲锂电全套机和抄网,在旺苍县木门镇河东村刘家河(小地名)河段电鱼。唐良江负责使用电鱼器电鱼,石建平负责使用渔网捡鱼,王朝庆负责提鱼护。三人捕鱼完毕后在返回途中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电网兜2个、抄网1个、鱼护1个、高频脉冲锂电全套机1台,渔获物1袋(一共336条,共计8.12k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2000元 0.2 2026/2/6 2099/12/31 2027/2/7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陈文凯 旺农(渔政)罚〔202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5年7月3日10时许,当事人陈文凯、何聪元、苟军三人在旺苍县双汇镇长云砂石厂休息期间,经商议决定捕鱼食用。由陈文凯提供其车辆内携带的电鱼设备,三人结伙步行至双汇镇大坪村1组张家梁(小地名)河坝处电鱼。捕鱼结束后,三人在返回途中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蓄电池及逆变器一体机1台、抄网1个、竹竿1根、背包1个、电线3根及渔获物3尾(其中多磷白甲鱼1尾、?2尾,重量共计0.03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1000元 0.1 2026/2/4 2099/12/31 2027/2/5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何聪元 旺农(渔政)罚〔202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5年7月3日10时许,当事人陈文凯、何聪元、苟军三人在旺苍县双汇镇长云砂石厂休息期间,经商议决定捕鱼食用。由陈文凯提供其车辆内携带的电鱼设备,三人结伙步行至双汇镇大坪村1组张家梁(小地名)河坝处电鱼。捕鱼结束后,三人在返回途中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蓄电池及逆变器一体机1台、抄网1个、竹竿1根、背包1个、电线3根及渔获物3尾(其中多磷白甲鱼1尾、?2尾,重量共计0.03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1000元 0.1 2026/2/4 2099/12/31 2027/2/5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
苟军 旺农(渔政)罚〔202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5年7月3日10时许,当事人陈文凯、何聪元、苟军三人在旺苍县双汇镇长云砂石厂休息期间,经商议决定捕鱼食用。由陈文凯提供其车辆内携带的电鱼设备,三人结伙步行至双汇镇大坪村1组张家梁(小地名)河坝处电鱼。捕鱼结束后,三人在返回途中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蓄电池及逆变器一体机1台、抄网1个、竹竿1根、背包1个、电线3根及渔获物3尾(其中多磷白甲鱼1尾、?2尾,重量共计0.03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1000元 0.1 2026/2/4 2099/12/31 2027/2/5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1151072200846638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