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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年3月5日)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34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6年3月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谭昆 川 0821交罚〔2026〕3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6年 02月 26日 08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车辆川 HF5xx28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谭昆驾驶川HF5xx28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谭昆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环城北路-清江怡苑 A区-东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该趟车费6.96元,当事人谭昆不能出示川 HF5xx2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谭昆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勤,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谭昆驾驶川 HF5xx28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2-27 2026-5-26 2027-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周毅 川 0821交罚〔2026〕3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6年 02月 26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客运站对车辆川 HD3xx07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周毅驾驶川 HD3xx07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周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京东(旺苍店),目的地为旺苍县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该趟车费 4.57元,当事人周毅不能出示川 HD3xx07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周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刘欢,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周毅驾驶川 HD3xx07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客运站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6-2-27 2026-5-26 2027-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